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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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关键词:担保物权/侵权行为/法律救济/物上代位内容提要: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

2、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Abstract:Theinfringementofthesecurityinterestiscenteredoninfringingthepledge,includingdeprivingthepossessionof,impairing,anddamagingthepledge.ortgage)isentitledtoregainingthepossession.paired,thepledgeecanclaimforeliminatingtheob

3、structionregardlessoftheformordegree.Yetagedbydifferentparties,thereliefofthesecurityinterestvariesasfolloposedonhim,besidesthedeprivalofthedeb2tor’sinterestofperiod.Andifbyathirdparty,thepledgeecansubstitutetheremediesfordamageenjoyedbythepledgorforthesecurityinterest,ratherthanclaimforli

4、abilitiesofsecurityinterestinfringement.Inthemeanla.(二)担保人(物上保证人)[13]毁损担保物在担保人毁损担保物时,法律应当如何处理?《担保法》、《物权法》针对抵押权和质权作有不同的规定。在抵押人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增担保,否则,抵押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14]也可以提前实行抵押权。在出质人行为(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增担保,否则质权人可提前实行质权。相对于抵押权的

5、规定而言,在质权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质物价值减少时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价值的权利。此外,在价值减少的程度上,要求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而在抵押权中只需出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实。[15]应当说,法律对抵押之规定更为全面,而且,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支配着担保物的全部交换价值,而并非仅支配与担保债权额相当的那一部分价值,对担保物任何一部分价值的降低,都构成对担保物权的侵犯,加之担保物价值因担保人行为而降低时是否“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事实上也难以判断,故法律对抵押之规定也更为合理。  担保人毁损担保物致其价值降低后,若不能恢复担保物的价值,也不能提出相应的增担保,纵

6、然担保物权人提前实行担保物权,其债权也未必能全面实现。何况,若担保物毁损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客观上也不存在提前实行担保物权的问题。于此等情形,担保物权人能否要求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充分保护担保物权人的立场出发,应肯定担保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既然为损害赔偿,显然只能在存在现实损害时才能提出赔偿请求。担保物的价值虽因担保人行为而降低,但只要其残存的价值尚足以确保被担保债权的实现,则担保物权人并无损害可言。即便担保物残存的价值不足以担保债权,只要债务人到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在该部分债务履行后,担保物的残存价值足以担保尚未履行的债务),担保物权人亦不会因担保物毁损

7、而受到损失。如此看来,似乎只有在担保物权实行后,债权未通过担保物交换价值获得全面满足时,担保物权人才能就其差额部分向担保人主张损害赔偿,倘若实行前即允许担保物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其获得的赔偿额与实际损害额很难保持一致。[16]然而根据日本判例,不仅在实行担保物权后,而且在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担保物权实行前,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计算出损害赔偿额。[17]不少学者支持判例的立场,认为在担保物权实行前,也可通过对担保物毁损前后的价值计算,确定担保物权人可得主张的赔偿额,即便该赔偿额与最后的损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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