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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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

2、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二)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147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设置中外(含港澳台,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

3、行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商务行政部门审批;(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四、审批条件(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四)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五)医疗机构选址合理;(六)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147(七)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

4、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南宁市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二)南宁市市区范围除前款所列医疗机构外,还包括自治区党政机关、南宁市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市教育局管辖学校、特殊机构(如看守所、监狱)等内设医务室。(三)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的个体诊所。六、申请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三)医疗机构

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仅须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147(四)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广西

6、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六)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七)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八)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等);(九)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十)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147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

7、(十一)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十二)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78、3221250投诉电话:0771-322123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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