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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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奥运会以后,单双号限行“行”还是“不行”,这是个问题。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如同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可以引申到学理和规则的诸多层面。中国改革开放30年走完了发达国家300年的历程,但是发达国家300年里所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这30年里爆发。以汽车而言,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受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埋单。如何解决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问题略陈管见。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2、 尽管对于物权而言,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在物权的行使方面,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学说上,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externaltheory)和内在理论(internaltheory)[1]。权利限制也因此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则,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

3、维护社会公益。而权利的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侵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其实不无疑问。在民法领域,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之一。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若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此种认识似乎更接近于内

4、在理论,即权利本身要反映公益的要求,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然。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为其著例。正如基尔克(OttoGierke)所说:“私的所有权依其概念本身并非绝对,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包括征收的可能性均寓于所有权本身,渊自最深处的本质”。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3]由此,“限制”一词在民法上含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指规定权利能够实现的最大范围,从普遍意义上对权利范围予以界定,比如在解释所有权概念时,将法律(令)

5、限制纳入所有权意义之内,法律规制就是权利边界的基础。另外一层意义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缩小在一般情况下原本可能实现的权利的范围。这种限制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形,本文所要讨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单双号限行”就是这种意义上的限制。所有权行使之所以保有边界且应当受到限制,首先是缘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所谓权利限制,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无非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中出现冲突;也为了使法院在裁判中享有裁量和权衡的依据,因而在具体的法律(令)中由权力机关对权利的行使及其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德沃金(RonaldD.四

6、、作为私法救济的补偿  单双号限行中的法律关系的实质,其实是单个人与公权力关系的紧张与纾解。所提示的是所有权的哪些薄弱环节得以提供给公权力入侵;所有权保护又必须以何种方式,才能融进公民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一般保护之中。所面临的问题至少包括所有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以及诉讼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等。[11]但这种制度背景的阐述不是本文(作为民法学论文)的任务。此处仅勾勒民法上最典型的救济手段。作为国家对所有权限制的最主要表现,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因为征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

7、重大限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发生争议,还应当配以司法的最终救济。这种救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为补偿。早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其第17条把财产权宣称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undroitinviolableetsacré)的同时就紧接着规定:“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且在事先的正当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我国《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8、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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