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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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青州市地方税务局青州市国家税务局青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财政局文件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青州市总工会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青发改字〔2017〕7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

2、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1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21部门和机构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文)、潍坊市《关于建立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青州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青发〔2017〕30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加快推进诚信青州建设,健全完善社

3、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机构

4、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17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青州市地方税务局青州市国家税务局青州市精神文明建设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公安局委员会办公室青州市财政局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州支行青州市安全生产青州市城市管理青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交易管理办公室17青州市总工会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2017年12月6日17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

5、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21部门和机构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文)、潍坊市《关于建立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青州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青发〔2017〕30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

6、合力,加快推进诚信青州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

7、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17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8、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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