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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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要“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基层政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在履行职能中发出“热烈而不对立、建言而不添乱、尖锐而不极端”的声音,推进协商民主发展,是值得探讨的新课题。一、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是基层政协面临的新课题积极探索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多层次构建社会协商制度和渠道的实践,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性思考。一是与选举民主相比较,目前我国协商民主还缺乏比较完善的制度规则和运作程序,特别对基层人民政协来说,协商随意化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更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加强。

3、二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政治协商除了在政协的协商,还有中共与民主党派和其他党外代表人士的协商,其协商层面主要在中央与地方,协商制度的设计延伸到区县为止,县以下的协商缺乏制度设计。以广大基层民众为主体的基层民主协商,迄今为止还缺乏多层次整体性制度设计。尤其是区别于政治协商的,属于社会协商范畴的基层协商,其组织、渠道、方法与制度的健全,还需继续加大探索创新与整合的力度。三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演变,在根本利益

4、一致的大前提下,逐步出现了利益群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社会发展新格局与新趋势。十八大所指出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主要社会构成,并不属于已有政治协商制度设计的主要群体,而主要是广大的基层民众。中国广大基层民众及众多的各利益群体,在社会决策与社会治理上有着较为强烈的参与社会协商对话的期盼与要求。二、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协商不规范。应当说,人民政协历来注重制度建设。对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

5、意见》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但是,这些制度和要求不仅太宏观、缺乏必要的约束,而且还缺乏统一有效的制度指导。一直以来,基层政协的工作主要依赖于实践中的摸索和尝试,取决于基层党委的重视程度。目前,基层的政治协商很多时候是就自己的调研报告等参政成果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党政负责人应邀到会听取意见,用“你听我说”代替协商,或者当地党政负责人(有时甚至是工作人员)来到政协,通报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用事后通报代替事先协商,更多的情况就是把政协领导列席会议或征求政协个别领导的意见视同协商。同时,对政治协商必须从不同政治

6、层面和不同层次的政协组织实际出发认识不足,导致基层政协组织在形式上套用全国政协和省一级政协的办法,在内容上仅满足于情况通报和琐事上的协商。(二)制度不配套。目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不少文件要求和制度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探索还比较少。现有政治协商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二是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文件及《政协章程》,有关政治协商规定,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到

7、基层就难以具体遵循和执行。如政协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还没有具体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够,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不同内容、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政协政治协商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不多,缺乏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制。(三)规则不到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党政组织和政协在贯彻执行政治协商规定方面,有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政治协商的计划

8、性、实效性在不断增强。有些省市的基层政协,已将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领导干部,甚至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纳入了政协协商的内容,使协商内容获得了实质性拓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对政治协商规定的执行,差距还十分明显。一是党委、政府普遍未将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议事规则。二是协商内容上的“重要”、“重大”问题规定的笼统性,协商内容在不同地区政协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地方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让政协协商的就协商,认为不需要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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