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陈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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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理论法学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作者:陈景辉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1)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

2、制定或认可的。(2)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3)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1)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2)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生产力的终局决定力】(2)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

3、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三、国法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三种规范:(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2.法律是社会规范,所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只具备个人意义行动3.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

4、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2.两种认可:(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备普遍拘束力(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备普遍拘束力(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自然规律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3.法律并非同等的

5、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拥有最强的强制力(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可争讼性2.可裁判性五、法的作用(一)唯物史观对于法的作用的看法::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

6、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规范作用:法律对个体的作用2.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的作用3.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4.有规范作用不应定必有社会作用5.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三)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1.指引作用(1)两种指引: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准确程度高、效率低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准确程度低、效率高,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2)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

7、3)指引作用的基本结构:①针对本人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①针对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③以法律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违法”,而不是“对/错”3.教育作用:(1)基本结构①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包括本人和他人)②必有法律的实施(司法、执法、守法)(2)基本类型: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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