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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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导读:债权和债务人方面的论文怎么写。此篇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优秀范文供大学生们写作这类毕业论文参考阅读,希望文章中某毕业生论文提纲会对你的论文写作能有帮助。孙朝霞,孙昌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230026)摘要:应收账款包括现存的应收账款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但是,由于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交易习惯不,以关于这两类应收账款能否进行债权转让的规定也差异很大.而且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效力,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的不.个国家中,应收账款转让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异,但是总

2、体来说,将会产生文中述的法律效力.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图分类号:DF07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3)21014102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对于保理商来说是一种新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应收账款转让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为,法律性质方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民法上的债权让与,以其应符合一般法律行为规定的要件,适用法律规定的使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撤销的法律规则.此,下面是从债权让与的角度来说明应收账款转让问题.一、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性国际保理中,其业务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是应收账款具有转让

3、性.关于应收账款的转让性问题,本文中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关于现存的应收账款债权和债务人毕业生论文提纲要的应该是《统一商法典》,时这部法典也是美国规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主要规范.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肯定了应收账款的转让性,《统一商法典》9110,9204,9318等条款中的规定,不仅肯定了现存应收账款的转让性,而且还规定保理商和供应商间的保理协议中无须单独对每项债权或债务人情况做出具体的说明.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很晚,而且为我国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以保理业务也没有得到很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关本篇简谈国际保理中应收

4、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综合参考评定下度:经典标题于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还不存.不过,《合法》对债权转让做了专门的规定,而且规定现存的债权以转让.①《合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以将合的全部权利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一的除外:(一)依据合的性质不适合转让的(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也为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2。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性关于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性问题,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实践对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持积极态度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对于未来应收账款,性质上是

5、将要取得的财产,理应允许对其进行转让.《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担保协议中发生的债务以包括未来贷款或者的对价(不论该贷款或对价是否是依据承诺②而提供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性问题上,《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其司法实践中,却是有条件的允许未来的应收账款的转让.德国的现实实践中,债权转让时,只要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能够得到满足,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当事人双方以采用预先让与合形式转让债权.我国的《合法》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应采取何种形式.这也是我国法律债权让与方面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我们以借鉴德国法的做法,把未来应收

6、账款纳入入质范围,时做一定限制.具体而言,对应收账款定义表述为:本办法称的应收账款是指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确定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3。当事人约定的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个国家法律和实践中都崇尚合自由,尊重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以债务人和供应商以合中约定某些应收账款不得转这篇原创出处:shuoshilunwen/257502.让.那,当事人做出这样的规定时,该应收账款是否还以转让呢?对此,个国家的法律和实践有很大的分歧.日本《民法》规定:买卖当事人双方签订合时,以允许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存,但是这样的禁止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也是说,果保

7、理商是善意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以经签订的禁止条款来进行抗辩,必须向保理商清偿债务.日本学界通说则进一步要求第三人除善意还需过失,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意大利也有类似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受让人受让债权时果不知道该禁止让与协议的存,那该协议不得对抗该受让人.美国,为了更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承认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美国的判例法中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仍然以转让.不过,这个时候,转让人应负违约责任,必须对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美国商法典》更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禁止转让的合,除非出现

8、的客观情况做出了相反的表示,禁止转让只是禁止将让与人的合.甚至规定,果债务人和转让人间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这个约定无效.虽然我国没有专门保理方面的法律,但是根据根据我国《合法》的规定,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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