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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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快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走访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

2、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10-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

3、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并专设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部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

4、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二)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10-第七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

5、“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促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深入基层食药所,实现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九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第十条投

6、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的,应当予以尊重。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10-(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

7、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市(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

8、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区、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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