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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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环罚字[2018]3号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942946714地址:岚县普明镇普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马法成法人身份证号:140103196308194212现场负责人:樊宏职务:环保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142228197310020018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铁路专用线柳峪村段隔声屏障已安装,夜间噪声超标,建成的设

2、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2018年1月27日山西华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关于噪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7]9号)、《岚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3、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元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岚环责停字【2018】3号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改正。

4、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户名:国库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

5、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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