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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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1998年8月3日,赵某与某运输公司签定了私车挂户合同。约定将其私有中型客车挂户于该运输公司,并约定应缴的税费和管理费等由赵某按时缴纳,运输公司代收。赵某的挂靠车辆于1999年6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6140.60元,因其已向运输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且持有保险公司发放的机动车辆保险证,所以要求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  2001年9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某诉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一案。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审查认为,原告赵某虽与被告运输公司签定了私车挂户合同,但不能提供其

2、于1999年1月6日向被告运输公司交纳保险费的凭证,亦无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亦无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的依据,被告保险公司发给被告运输公司转交原告的保险卡,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存在财产保险的法律关系,且保险费凭据不能提供,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  原告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某因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辆及缴费的收据一并转让给案外人银某,银某又将该车及单据转让给案外人王某,后因该收据保管不善而丢失,并有王的证言作证

3、,形成了证据链,且运输公司也未举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结合赵某所持有的保险卡,应认定赵某已向运输公司缴纳了1999年1月6日至2000年1月5日期间的保险费。而运输公司未按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查明,赵某虽持有保险卡,但上面载明的被保险人系运输公司,赵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不支持赵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运输公司给付赵某车辆损失费20912.48元。驳回赵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4、任。因赵某所持有的保险卡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系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既提供不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的收据,也不能提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保险卡既然是保险公司发放的,且卡上有保险公司的签单专用章,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据调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将盖有保险公司签单专用章的保险卡提前发放给业务员或业务单位。由于某些业务员或业务单位在收取当事人的保险费后,就将保险卡填发给当事人,而不及时到保险公司为当事人办理保险手续,致使当事人在出险后向保险公司要求赔

5、偿时,保险公司的数据库中却查收不到当事人的保险记录。另据调查,保险公司的确未与赵某或运输公司签定1999年1月6日至2000年1月5日期间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同赵某之间的确没有建立合同关系。这也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原因。那么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笔者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保险公司为何应当承担责任。  1、保险公司违规发放保险卡。4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6、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它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保险卡”上记载了保险类别、保险期限等内容,并盖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单专用章”,应当是属于保险凭证中的一种。换句话说,保险卡实质上为一种内容和格式都简化了保险单。  另外,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机动车辆保险证(即本案中的保险卡)的用途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方便投保

7、人及时报案。就这一点也可看出保险卡是一种用于证明存在某一保险关系的凭证,否则也不能作为报案的依据。保险卡作为一种保险凭证是无可质疑的,而保险卡的用途更是有力的说明了该卡是证明了一个保险关系的。因此该卡是不能也不应该在没有签单之前发放的。从而进一步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对保险卡的管理和使用上是违规的。  2、保险公司不承认其公章使用的效力与客观事实不符。  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多靠加盖公章来体现。公章的加盖即代表了该法人认可加盖公章的凭证的效力,对该凭证以及加盖公章的行为负责。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卡上加盖的“签单专用章”,即代表了

8、该保险公司对这一保险卡的一种确认。证明的确是该公司出具的保险卡,并且承认了该卡系用于签单专用的。这即排除了能用其他印章来加盖保险卡的可能。保险公司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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