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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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渔业持续增效、渔民增收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㈠发展生态健康高效养殖以及名优新品种养殖;㈡应用现代装备技术发展设施渔业;㈢改善

2、水产苗种生产基础设施;㈣扩大新品种繁育规模;㈤推广应用海洋捕捞高效、节能、环保技术;㈥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为县(区)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技术推广站、科研机构以及3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加工等行业的单位。第六条所申报的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以“优质、生态、安全、高效”为发展目标,能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县(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申报;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

3、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第十条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渔业工作重点,结合各地的工作基础和项目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按预算关系核拨专项资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按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可用于补助项目实施所需的渔用设施装备,苗种、渔药、饲料、检测等专用材料,以及组织开展项目产生的差旅、培训、宣传、劳务等商品和服务支出。3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

4、、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第十三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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