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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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etoexpandthescopeoftheinsolvencyofallcorporateenterprises,butstillmeanthattheexistinglaanshouldberesponsibletodebto

2、fsettlemententerpriseeissuesfacingbankruptcy.InChina,thelackofpractical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sinplete.Therefore,China'smarketeconomydevelopmentofanobjectiveneed,Chinashouldexpandtheeligibilityofthemainpartofinsolvencylaprove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Keys;Supportingsystems引-->

3、言破产(bankruptcy)一词源于16世纪意大利语“BancaRotta”,意即为“砸烂的板凳”。根据中世纪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商人在市中心交易市场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其债权人就砸烂他的板凳,从而使其丧失经营资格。[1]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破产是指经营失败导致经济主体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是经济主体消亡的一种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务人的特定法律程序。我国新《破产法》第2条把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但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仍只允许商法人破产,商

4、自然人和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资格。根据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破产法主体资格范围,除了法人,也应承认商自然人、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即无论商事主体或是民事主体均可宣告破产,同时,为避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应完善个人破产的相关配套制度。一、关于破产范围及自然人破产能力破产范围就是指一国破产立法所允许的破产主体的范围,判断某一市场主体有无破产能力就要看其是否在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范围之内。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范围实际上还是法人企业,排除了非法人企业的破产资格,也就是说,作为非法人实体的自然人并不具有破产能

5、力,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及世界惯例是不合宜的。(一)破产范围破产范围,及破产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破产范围的大小,反映了一国破产立法的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破产立法的重要任务。依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既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非法人企业商主体的破产债务问题,也不利于平等市场主体的构建和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按照武汉大学博士文杰的说法,我国破产法在适用主体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式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

6、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2]因此,从长远出发,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如何合理的界定破产范围,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1.所有主体说。主张在我国建立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经济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即在破产能力上或破产资格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2.所有企业与商自然人说。主张除消费者之外的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都能够破产;3.企业法人说。主张只有企业法人才能成为破产主体。该学说其实是维持破产法关于破产范围规定的现状;4.所有企业说。主张在法人企业破产的基础上,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经济主体纳

7、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即赋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破产主体的资格。只要这些企业经过登记,就有破产能力。以上四种观点具有代表性,其主张的破产范围由大到小进行排列,其中第一种观点即破产法的一般破产主义,主张自然人可以破产,目前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立法所采纳,但为中国目前的破产法所不允,而笔者认为正是应该改进的地方。(二)自然人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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