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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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际,回顾我国辉煌的海洋文明历史,思考当今我国海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谋求海洋事业的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郑和以其对海洋的毕生感悟,给眷恋黄土地的炎黄子孙留下了这样的遗嘱:“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于海。”我国和世界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兴衰与海上力量息息相关,海兴则国强,海衰则国弱。自鸦片战争以后,海上力量的衰败和海权的沦丧成了我们被动挨打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海洋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海洋权益得到了逐步振兴

2、。我国于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在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制订,1994年11月生效。这部国际海洋法典对各种海域的划分、国家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有:(一)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的权利。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主权,除了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之外。在领海以外的毗连区,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和

3、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二)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可以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享有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根据《公约》,所有国家均享有以下主要海洋权利:(一)公海自由。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设施的自由、

4、捕鱼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二)开发和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利。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管理。所有国家均有权参与开发和利用“区域”的资源,但部分所得收益应交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给各个国家。这一制度打破了发达国家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断,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均可分享“区域”资源开发的收益。(三)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经沿海国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所有国家均有权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尤其

5、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四)国际海上通道的航行权。所有国家在外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的群岛海道分别享有无害通过权和其他航行和飞越的权利。此外,所有国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分享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捕捞量,以及与有关国家平等地进行海洋划界谈判,并将国际海洋争端诉诸国际司法解决等等的权利。所谓国家海洋权益,主要就是这些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它涵盖了与海洋有关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的权利和利益。  《公约》生效以来,全世界的海洋事业迅猛发展,以争夺海洋资源和保卫海洋安全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权益斗争日益加剧。各国

6、纷纷制订、调整海洋法律与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体制,迎接《公约》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例如,近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相继制订新的海洋法律或政策。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也不甘示弱。《公约》生效不久,日本就不失时机地制订和修改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进行管辖权法》、《关于养护及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核废料污染法》、《水产资源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损害法》和《海上保安厅法》等。1996年8月,韩国将水产厅、海运港湾厅、海洋警察厅以及科技、环境、建设、交通等十个政府部门中涉及海洋工作的部门合并,成立

7、了海洋水产部,对海洋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并于1999年颁布了《韩国沿岸管理法》等法律,以便应对《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加强海洋管理,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批准《公约》以来,在加强海洋管理和维护海洋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基础上,在批准《公约》的同一天,我国政府公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领海的范围。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使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有法可

8、依,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我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议,与日本和韩国签订了渔业协定。2002年11月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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