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青海省非税gmym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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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

2、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队伍建设,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七条非税收入的设定和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备案。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  第九条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

5、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应当方便缴款人缴款。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因政策调整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人

6、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和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后退付缴款人。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

7、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退付给缴款人。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征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必须向缴款人出具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应当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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