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看政府职能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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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立法看政府职能转换如何界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电职能,是在立法中遇到的难题,这道难题,同样也影响到了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这次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牵头组织的《电力法》修改中,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如何界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电职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将国家电监会的主要职责,基本限于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监管。而后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国家电监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三定方案(国办发[2003]7号文),则明确国家电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电

2、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即国家电监会可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目前我国电力监管的实际状况是,电力投资项目的审批、电价的制订与审批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国家电监会仅拥有建议权,并且十分不明确此建议权的作用和效力。因此,在修改《电力法》时,在对电力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开展电力业务的准入审核、电价执行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宄竟由谁负责?或由谁为主?进而引伸至国家电监会的派出机构宄竟应派到哪一级,是大区,是省,还是地区、县一级等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与分歧。综观国外与香港地

3、区电力监管的经验,总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通过成立电力管制委员会实施政府管理模式。美国是通过成立电力管制委员会实施政府管理。分联邦和州两级电力管制机构。联邦一级的管制机构是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其前身是联邦电力管制委员会。每个州都有电力管制委员会,有的州称为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这种通过成立电力管制委员会实施政府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电力工业实行自由化、民营化、引入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条件下实施。这种管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电力管制委员会对电力工业的管理具有相对的集中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采用垂直垄断体制下的政府管

4、理。法国与香港的电力工业管制都是采用垂直垄断体制下的政府管理。如法国政府与法国电力公司订立计划合同,期限4年。主要是规定财务目标、电价目标、资本报酬香港政府对香港2个电力公司采取签订“管制计划议定书”的办法进行管制。政府只管制电价、管制准许利润、管制发展基金。这种垂直垄断体制下的政府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电力工业是独家垄断经营的条件下实施。这种管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通过与电力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不成立专门的管制机构。三是采用多个专职部门对电力工业进行政府管理。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电力工业管制,都

5、是采用多个专职部门对电力工业进行政府管理。日本的电力行政管理由通产省负责。另外还有电力审议会,中央电力委员会、中央调度联络执委会和曰本电气事业联合会等。德国有9个全国性电力公司,46个区域性电力公司,800家配电公司。采取分散管理的办法。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规,管制机构为州监督局,配电公司由各地市政府管制。澳大利亚7个州分别成立电力公司,由州电力管理委员会管理。1990年联邦政府推进电力改革,成立了产业委员会和国家电网管理委员会。采用多个专职部门对电力工业进行政府管理的模式比较适合于电力工业是分地区垄断经营的

6、条件下实施。这种管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管理电力工业的机构和部门有多个,他们各自实施不同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进行管理。从国外电力监管的模式与方法来看,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与方法,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目前我国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正在试点与建立中,我国电力工业正走向市场化,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对全国电力工业实行集中监管,是适宜的、可行的。当然这并不否定,对地区与县一级的电力监管,在全国统一监管领导体系的前提下,可委托

7、地方政府履行部分电力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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