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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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文..关于婚姻的本质,各国学者观点不一。资本主义国家学者多主张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并且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婚姻为契约;而社会主义社会学者多主张应强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利益,突出婚姻的伦理性,从而否认婚姻的契约性思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而非契约,持此观点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想无关。笔者认为,婚姻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特殊的

2、契约。因为婚姻与契约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在本质上与契约相符。一、婚姻与契约在原则上的一致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都自然而然地与婚姻法相契合。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使合同中的可能性权利义务变成现实性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指出了“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第69条至72条则规定了“协作履行的原则”。以上履约原则,也适用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包含人身、财产

3、、行为内容,承载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使命的复合关系。它的成功与圆满自然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协作,互相履行。公平原则不光是契约关系的核心,更是婚姻关系的基石。缺乏公平的婚姻关系必然意味着向传统的男权家庭的回归,它不光是婚姻家庭的腐蚀剂,更是民主社会的绊脚石。而作为契约的重要原则之一的诚信,则更是婚姻关系的生命和灵魂,是婚姻关系维系的重要保证。而无论契约的签定还是婚姻的缔结,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二、婚姻与契约在成立条件上的一致性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4、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揭示了契约与婚姻的两大根本相同之处:第一、婚姻是一种协议,只是因为这种协议关涉人身关系,故应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它实质上使合同法与婚姻法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二,婚姻与其他协议一样,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实践中,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往往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

5、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要件限定,在婚姻的缔结中表现得更为严格。《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第6条是关于结婚年龄,第7条是关于结婚行为能力的要求;第8条是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要求,婚姻必须采用法定登记形式。三、婚姻当事人的契约性地位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地位的契约性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婚姻。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婚姻时,要承担像违反契约一样的法律责任,如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

6、助、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离婚补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因此,婚姻的契约性能促使当事人更好的履行婚姻义务,保护当事人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现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以及其它不平等现象。婚姻契约性能更好的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对婚后的住址、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姓氏等进行约定,可以减少家庭中的矛盾和纠纷。婚姻的契约性要求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也为许多国家规定未达法定婚龄者及无行为能力者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婚姻契约规定了解除的法律后果,可以防止借婚姻自由之名而随意解除婚姻,有利

7、于婚姻的稳定。四、婚姻关系在内容上的契约性婚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首先,就财产关系而言,其具有显著的契约特点。《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这正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在婚姻财产关系上的反映。对于婚姻成立之后,夫妻财产如何确定完全由当事人协议决定。这种契约性不仅反映在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处理上,而且反映在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形式、内容等的规定也非常宽松,一般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

8、定应采取书而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之17、18条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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