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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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 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

2、责任。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第五条 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第七条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

3、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445—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级联社主任

4、(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县级联社报批超权限信贷业务,市联社、办事处作为管理机构对核定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相应承担审查、核准责任。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核准责任人,对核准负全部责任。第十条 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责任承担。调查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

5、为信贷业务管理的最终决策者对核准的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经有权人审批(核准)的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信贷资产保全和本息收回责任。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要加强对辖内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要及时查处。第十二条 调查责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数据、资料骗取农村信用社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下岗;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调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一)未按

6、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二)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第十四条 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下岗;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二)故意向有权审批(核准)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第十五条 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一)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审批(核准)的;(二)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

7、,误导审批(核准)的。—445—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十六条 审批(核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免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下岗清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含拆笔贷款等)审批信贷业务;(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准)信贷业务;(三)不采纳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意见签批信贷业务;(四)向不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客户授予信用;(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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