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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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出台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统一补偿倍数规定等有关文件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政综〔2008〕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土地补偿费:(一)耕地:征用耕地(含水田、望天田、水浇地、菜地、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耕地〉、鱼塘)统一年产值为1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费用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元/亩×10倍=10000元/亩(二)

2、开荒地:主要以种植甘薯、玉米、花生、豆类、马铃薯、芝麻等旱季经济作物一般熟地根据统计局、农业局提供相关数据综合测算出平均产量为:480公斤/亩平均单价为2元/公斤则前三年平均产值为:480公斤/亩×2元/公斤=960元/亩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补偿每亩土地补偿费为:960元/亩×8倍=7680元/亩(三)果园、茶园、经济林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60%=6000元/亩(四)非经济林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40%=4000元/亩(五)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15%=1500元/亩(六)农村道路每亩土

3、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40%=4000元/亩二、安置补助费:(一)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1000元/亩15倍计算补偿:1000元/亩×15倍=15000元/亩(二)开荒地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产值960元/亩15倍计算补偿:960元/亩×15倍=14400元/亩(三)果园、茶园、经济林地1、果园征用果园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5倍补偿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600公斤/亩水果单价为1.8元/公斤则每亩果园年产值为:600公斤/亩×1.8元/公斤=1080元/亩(1)一类果树(盛果):1080元/亩×5倍=5400元/亩(2)二类果树(初果、衰果)

4、:1080元/亩×80%×5倍=4320元/亩(3)三类果树(未产果):1080元/亩×60%×5倍=3240元/亩(4)四类果树:1080元/亩×40%×5倍=2160元/亩四类果树系指种植草丛、灌木林中土地未经整理未挖掘50cm×50cm植坑且果苗根部直径小于2cm冠盖直径小于40cm成片果园2、油茶每亩油茶产油8公斤每公斤市场价平均28元则每亩油茶年产值为:8公斤/亩×28元/公斤=224元/亩每亩安置补助费为:224元/亩×4倍=896元/亩3、茶园征用茶园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5倍补偿每亩茶园产茶青500公斤每公斤市场单价3元则每亩茶园年产

5、值为:500公斤/亩×3元/公斤=1500元/亩(1)一类茶园(盛产):1500元/亩×5倍=7500元/亩(2)二类茶园(初产、衰产):1500元/亩×80%×5倍=6000元/亩(3)三类茶园(未产):1500元/亩×60%×5倍=4500元/亩(4)四类茶园(新、近开荒):1600元/亩(四)非经济林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000元/亩×50%=2000元/亩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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