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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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论文.freelcgee博士认为,克隆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它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灵魂,而是依赖于母体细胞的提供者。当基因或者基因组结构确定后,由此所产生的个体的特性、情感和意识也就决定了「14」。所以说,克隆人只能算是一种生物”产品“,而不是实质的人。此外,还有人认为克隆人是新一代的奴隶。克隆人一旦出现,新时代或者新世纪的奴隶也就会逐渐地进人我们的生活。有这种可能吗?现在最普遍的观点认为,克隆技术是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救星,因此,当不孕不育夫妻能够通过克隆技术获得自己的”子女“时,一定会把他们当做自己的亲生于女一样,爱还爱不过来,怎么会把他们当作奴隶呢?仅

2、从这个角度看,问题似乎很简单,不会发生严重的后果。但是,克隆技术并不仅仅解决不孕不育的问题,它可以被掌握了克隆技术的人们像制造普通商品一样地大量”制造“克隆人,用于战争,用于器官移植,用于……因为人类的体细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且卵胞浆的获得也是很容易的。尤其是将来有一天,人们能够用人的体细胞与动物的卵胞浆融合而’制造”克隆人时,就更容易了。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克隆人的多少,而在于克隆人没有父母这一实质点。正因为克隆人没有父母,所以他们就设有了人伦亲情。常言说:“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句话对普通自然人来说,尤其是对父母齐全的人来说,还难以体味其中

3、的滋味。一旦克隆人问世后,对克隆人来说,那种没有“父母”的滋味就会刻骨铭心。如果不能确定克隆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另一个可伯的后果就是:犯罪分子、恐怖分子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将克隆人作为一种犯罪工具来危害社会的时候,整个社会将不再成其为社会了,普通正常的自然人就会整日笼罩在恐怖之中。再者,如果克隆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克隆人自己也会因社会的歧视与偏见而使其产生强烈地报复社会的仇恨心理,杜会中的每个人都将成为他们的报复对象。如果真是这样,与其说克隆人没有地位,还不如说是普通的自然人没有法律地位。这样的社会,决不仅仅是没有伦理道德,更可能是整个社会将随着克隆人的诞生而遭受毁灭。(二)父母子女关

4、系面临的挑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稳定家庭的基石。在亲属法上,父母子女关系也称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所谓血亲,是指血缘联络关系的亲属,主要是指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在自然生育条件下,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标准主要是血亲标准和拟制血亲标准。这两个标准分别用于解决自然生育条件下的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要确认A是否为甲乙两人的亲生子女,只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A是甲乙两人的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不影响A是甲乙两人的亲生子女关系。在肯定A不是甲或者乙之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要确认A与甲或者乙的父母子女关系,就得要依据拟

5、制血亲标准。既有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标准主要有收养和继父母于女关系两种。在依据血亲标准来确认父母子女关系时,到目前为止,法律所考虑的因素只有一个,即A是否为甲所生,而不必加入甲的主观因素。在自然生育情形下,A与甲之间的关系只有两种可能:A是甲的亲生子女和A不是甲的亲生子女。经亲子鉴定后,若鉴定结果显示A与甲有血亲关系,则A就是甲的亲生子女,否则就不是,此外再无其他可能。然而,在现代生殖技术条件下,由于人工授精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精子、卵子的冷藏技术也基本过关,因此,若丈夫不能生育(无精或者死精),妻子可以借用精子库中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生子。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按照血亲标准来确认

6、A与甲的父子关系,就会得出A与甲没有血缘关系,不是甲的亲生子。但是,依据人工授精的理论看,A也可能是甲的亲生子。反过来,若妻子不能生育(不能排卵或者无子宫等),丈夫可以借用卵于库中的卵子与自己的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由妻子妊娠(在妻子有子官无排卵的情况下)分娩,或者由代孕母亲(妻子既不能排卵又无子宫)妊娠分娩生产孩子。此时,A虽然与乙无血缘关系,但仍然是乙的亲生子女。上举实例,既不能按血亲标准也不能按传统的拟制血亲标准来确认,而是新技术条件下的“生育协议”。也许有人会认为,生育协议能否将它视为一种新的拟制血亲标准呢?实际上,仅按上举两例看,这种看法并无不妥,但它却与拟制血亲标准有质

7、的区别:拟制血亲关系中,无论是收养关系还是继父母子女关系,都是可以依法解除的「15」,不具有原始性和永久性;而上举实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原始性和永久柱,不可以解除。因此,依“生育协议”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可看作新的拟制血亲。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批复”)时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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