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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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讲解】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此时不需要给被执行人指定自动履行期间。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2、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讲解】关于迟延履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意见》第294条,这里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

3、加一倍;2、根据《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  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讲解】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  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注意:替代执行必须针对可以替代的行为,也就是不属于必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如果属于依附  被执行人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则不能替代执行,可以

5、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按照妨碍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妨碍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即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

6、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

7、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讲解】注意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法定原因。  《执行规定》第61—68条,是关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注意这几个方面:  (一)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条件: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注意: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二)第三人异议的条件:1、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

8、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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