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雇主追偿权的行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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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雇主追偿权的行使论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因雇佣关系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在雇主行使追偿权之前,受害人对雇员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和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方式不一样,法院依据受害人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导致雇主在行使追偿权时的要求也有所差异。由于法律法规对雇主追偿权行使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操作中..,各地法院基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也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审判结果。鉴于上述现象,笔者就雇主行使追偿权案件的审理与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一浅析。一、问题的提出雇主对外承担了因其雇

2、员对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后,雇主是否具有对雇员的追偿权?如果有追偿权,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该项权利该如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有原则性规定,但并不具体。雇主的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主张。1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雇主对其雇员于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雇主不得主张选任、监督雇员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主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雇员的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雇主对其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所致损害,仅就其本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即对雇

3、员的选任、监督未尽必要的注意时,才负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2,受理法院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第三种观点是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等一些学者则主张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此争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二、雇主有无追偿权的两

4、种情形的比较与分析1、雇员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因雇员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自己承担替代责任,雇员不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没有对雇员的追偿权。对于这一点,审判实践操作中已没有争议。2、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对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对雇员有追偿权。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法院支持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权,有的不支持,对部分追偿还是全部追偿的认识也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大。此

5、外,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很多法官感到准确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并且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纠缠在一起,使问题更为复杂。《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在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雇主有追偿的权利。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雇员行为,要求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谨慎行事,减少损害的发生。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也认为雇员应当与雇主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我国,根据上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

6、。但是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对于从事审判的法官而言,必须作出明确的裁判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对这样一种连带责任,我们可以从共同过错中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要厘清责任份额,应判断和划分雇主与雇员在损害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雇主的过错内容,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的疏于注意义务,雇员的过错即为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而言,如雇员的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最大,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全部责任。即使雇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也应赋予雇主完全的追偿权利。如雇员的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显然该种过

7、错程度较故意行为相对轻一些,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部分责任。雇主因其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显著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如雇主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应赋予雇主对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利,至于份额比例的裁量,应当结合雇主因侵权行为支出的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笔者在下文中将详细展开。如雇主在雇员致人损害中也存在过错,应在上述基础上再减轻一部分雇员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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