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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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漕运是由水路转运各地漕粮供应京师百官俸禄、军饷和宫廷消费的一种运输方式。漕运方式早在秦汉时就已出现,唐宋以降,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转漕京师日益重要。明初为了供应辽东等地军饷,曾由太仓海运粮食至辽东、天津;永乐十三年(1415)会通河开通后罢海运,南方漕粮经由运河北上,但仍有部分漕粮经由天津海道运往蓟州等仓,隆庆、万历之间还短暂地实行过从淮安到天津的海运。永乐迁都北京后,京师百费仰赖南方漕粮供给,保证漕粮如额如期输达北京成为明朝至关重要的军国大事,为此明朝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漕运制度是明代最重要的财政制度之一。作为一种水

2、路运输,“漕必以舟矣”[1],舟船是漕运的基本条件之一。明代漕船属于官船,实行官造官修制度。由于明代实行过海运、河运两种方式,因此漕船也有海船和内河浅船两种,用于蓟州海运的海船名为遮洋船[2]。学术界对明代漕运作过不少探讨,但对漕船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拟具体考察明代漕船的修造制度。一、漕船的损毁和使用年限漕船使用中会有各种损毁,大致可分为自然损耗、意外事故和人为损毁。作为木制船,航行时间一长,就会结构松弛,板木腐朽。特别是当时河道航行条件较差,急流险滩在在有之,都会损坏漕船。每遇急流,“一艘挽拽几至二、三百人”,如“#缆中断,舡随粮摧

3、,一舟撞损而尾后者三五相继,粮糈生命须臾归之鱼腹。”[3]运河上还有许多土坝石坝,漕船经过时需用绞车拖过[4],也会损伤漕船。意外事故多因水火等原因造成漕船损毁。如弘治七年(1494)镇江卫失火烧毁运船35只[5];万历三十五年(1607)京师大雨如注,漂没漕船23只[6];崇桢五年(1632)因洪水、暴雨、大风、撞击等原因漂没漕船25只[7]。较重大的如隆庆元年(1567)鲇鱼口等处山水暴决,漂没运船数百只[8],四年(1570)黄河决于小河口,“漕舟漂损八百余艘”[9]。人为原因大多是运军故意损毁。运军常因干没漕粮,“妄称水火,至

4、有凿船自沉者”[10]。盗卖丢毁漕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常有奸旗觊北地楠板价贵,将船上装拆卸卖,市货南归。急则仅依加罚余金抵偿,尤享厚赢也”,因而屡禁不止,甚至“通船尽卖,捏患漂流;又或有回空在途,旗甲先逃,仅委之无赖水手,恣其丢毁”,这种现象在明中后期已是“卫卫皆然”[11]。有的漕军如遇白粮民船,“漕舡以腐[烂]舡木故为挨擦”,造成漕船损伤,“以滋诈害”[12]。每遇农民起义及其他战乱,漕船也常被大批焚毁。正德六年(1511)刘六起义焚漕船1218艘[13],崇桢中山东“大盗李青山众数万,据梁山泊”,曾“截漕舟,大焚掠”[14]。

5、又如嘉靖三十一年(1552)倭寇“千余从太平寺骠至,焚上海漕船”[15],崇桢三年(1630)清兵“所焚漕船,一烧于通州,再烧于张家湾,三烧于三河地方,共九百七十七只。”[16]为了防止运军损坏、盗卖漕船,明政府制定过一些处罚规定。正德十六年(1521)规定:“责成把总官员严加管束,各该卫所官旗务将船只爱惜,不许作践盗卖。以后但有损坏缺少,以致雇买民船凑运,罪坐把总官员;如是损坏数多,参究罢黜”[17],运军丢弃船只,要将行粮赏钞追还入官,并发边卫充军,了哨五年着伍[18]。漕船南返时如有缺少,“总押官缺船五只以上降一级,十只以上降二

6、级;分押官各照所押船只如至五只、十只以上者一体参降;把总官缺船至二十只以上者罚俸五个月”[19],如果运官“通同盗卖”,万历四年(1576)规定,“照问刑条例追赃重拟”[20]。万历七年(1579)规定,运船南返“其军船什物交与该卫印官整理,有缺少者申究。若无故缺坏,除驾运九年者只照例送底船赴厂,系八年七年者底船之外合船旗军每名罚银一两,六年五年者罚银半倍之,俱同底船解淮候该年成造;各驾四年以下者依毁弃官物律追偿完造免罪,押空官仍照例拟惩,勿行姑息。”[21]停运的减存船只,万历九年(1581)规定,“各总减存浅船见运官开单交付掌印委

7、官督军留守,彼此取结,每年新运过淮册报漕司。如有损失,委官缺十只者照例降一级,掌印官缺至十只以上者问罪降一级;每十只加一等,降至三级而止。船军照例问罪追赔。”[22]木制船使用一定年限就需修理改造。漕船按用木质量规定修造年限。据《漕船志》载:里河浅船及遮洋船“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小修,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1480)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23],又据万历《明会典》载:天顺二年(1458)规定:“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

8、造船只,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24]各总船只所用木料不同,修造年限也不同,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卫所南京、中都、江北、直隶、山东、遮洋江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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