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群众办事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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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群众办事通”办事指南出生阶段生育事项1:生育登记服务1.生育登记申请对象及条件: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居住证)、结婚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离婚再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办理流程图准备材料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审核(信息补充确认)申请办理符合条件,当场发放《生育登记单》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夫妻任一方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咨询电话分别为:单位咨询电话单位咨询电话备注中山区82720073西岗区39619189沙河口区84368602甘井子区86319213138旅顺口区86395570金普新区87697785普兰店区83176212瓦房店市85617365庄河市89878620长海县39370063高新区84820930长兴岛经济区85283806花园口经济区89169028保税区87964795监督电话390522725.办理时限:工作人员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证件齐全且《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

3、场发放《生育登记单》。对于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不一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生育登记的决定。不予生育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6.是否收费:全程免费办理。7.是否可以代办:可以代办。8.备注: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事项2:再生育申请受理1.再生育申请对象及条件:双方或一方户籍地为我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1)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

4、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4)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2.所需材料:138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填写《大连市再生育审批表》。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子女属于病残儿的,出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3.办理流程图准备材料乡镇(街道)审核(信息补充确认)申请办理乡镇(街道)受理15个工作日内发放《再生育登记单》4.办理地

5、点及咨询电话: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分别为:单位咨询电话单位咨询电话备注中山区82720073西岗区39619189沙河口区84368602甘井子区86319213旅顺口区86395570金普新区87697785普兰店区83176212瓦房店市85617365庄河市89878620长海县39370063高新区84820930长兴岛经济区85283806花园口经济区89169028保税区87964795监督电话390522725.办理时限:138符合条件的夫妻,在计划怀孕时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怀孕前

6、未办理的,怀孕后应及时办理;生育前未办理的,可在生育后补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再生育登记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是否收费:全程免费办理。7.是否可以代办:可以代办。8.备注: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事项3:出生医学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及条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

7、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3)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需要更换

8、《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者机构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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