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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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美国民事诉讼中,因多方当事人的合并或多个诉讼请求的合并而引起的共同诉讼制度是极为复杂的,反诉(Counterclaim)、交叉诉讼(Cross-claim)和引入诉讼(Impleader)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①本文试对这几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和借鉴意义予以简单介评。  一、反诉  1、反诉的种类。反诉,也称为反请求,是指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所提起的独立的反请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将其分为强制性反诉和任意性反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对这两种类型的反诉分别作出了规定。  强

2、制性反诉(pulsoryCounterclaim),是指对于被告的某些请求,法律规定其必须在本诉中以反诉方式提出,而不答应单独提起另外的诉讼。对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摘要:在起诉状送达时,答辩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任何请求,假如是基于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并且对该请求的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则该请求应当作为反诉提出。任意性反诉(PermissiveCounterclaim),则是指被告可基于自己的意愿而决定是否对原告提出反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2款对任意性反诉作了

3、规定,即摘要:答辩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假如并非是基于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则可以作为反诉提出。熟悉强制性反诉和任意性反诉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属于强制性反诉的事项,被告假如不提出反诉的话,其结果意味着被告弃权()中,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具备下列四项条件就成为强制性反诉摘要:(1)该反请求是从作为对方的请求标的的交易或事件中产生的;(2)当被告送达反请求诉讼文件时,该反请求权属于已到履行期的债务,并为被告所有;(3)反请求的判决不需要法院对其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当事人的出庭;(4)该反请求在本诉开始时

4、并不是另一系属中的诉讼的标的。[③  在上述几项条件中,第一项条件对于强制性反诉的界定具有非凡重要的意义。换句话说,决定反诉是否属于强制性反诉的一般标准在于,要看该反诉和本诉是否产生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其他几项条件则可看作是为了用来保护被告免受过重负担而对强制性反诉规则设定的一些例外。[④也就是说,在请求尚未到期时,或属于另一未决诉讼的标的时,或需要第三人出庭而法院对该第三人无管辖权时,则并不要求被告必须提起反诉。  由于强制性反诉是指源于作为本诉之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的请求,因而如何界定交易或事件(TransactionorOccur

5、rence),就成为界定某一反诉是否属于强制性反诉的关键。  有关本诉和反诉是否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可以用以下四项标准予以说明摘要:(1)本诉和反诉所引起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争议新问题基本上是相同的;(2)没有强制性反诉规则,既判力原则也将会阻碍对被告的请求提起一个后续的诉讼;(3)实质上相同的证据将被用来支持或反对本诉和反诉;(4)在本诉和反诉之间存在合乎逻辑的关联。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即表明该反诉是强制性的。其中,逻辑上的关联这一判定标准被大多数法院所采用,它是一种较为自由的标准,其特征是具有灵活性。为了避免重复诉讼,答应对逻辑上

6、的关联这一标准作宽泛的现实主义的解释。[⑤而且,很多法律团体也对同一交易或事件这一判定强制性反诉的标准解释为摘要:如其说是要求反诉和本诉的事实背景的绝对同一,不如说是要求两个诉讼之间存在合乎逻辑的关联。[⑥  二、交叉诉讼  1、交叉诉讼的含义。交叉诉讼,又称为交叉请求,是指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当事人可以在诉辩状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由于该请求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而是针对同一方当事人中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故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反诉不同,这种诉讼被称为交叉诉讼或交叉请求(Cross-claim)。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

7、7款的规定,所提出的交叉请求应当是基于作为本诉或反诉的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请求,或者和作为本诉之诉讼标的物的财产有关的请求。这一判定标准和强制性反诉的判定标准是相似的,它赋予法院在交叉请求的诉讼标的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之诉讼标的没有足够关联时,有权裁决不许某一共同诉讼人提出交叉诉讼。但和强制性反诉不同,交叉诉讼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⑦  在美国,虽然一些州规定交叉诉讼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但一般来说,一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提出交叉诉讼的权能比之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权能要受到更多的限制。通常而言,只有那些在和主诉讼有事务上关联

8、的交叉请求,才被答应依法提起。将当事人最初提出交叉诉讼的权利限定于事务上有关联的请求的原理反映了这样一种考虑,即不直接关涉原告的请求之诉讼可能会拖延原告的诉讼,并且,从其会使诉讼复杂化这一点来说,它还可能会对原始之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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