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

ID:25732791

大小:5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22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_第1页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_第2页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_第3页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_第4页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的通知深档规〔20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确保国家馆藏档案资源的质量,有效实现城建档案资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档案局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确保国家馆藏档案资源的质量,有效实现城建档案资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国

2、家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的市级国家专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城建档案基地和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中心。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遵循丰富馆藏、优化结构、整合资源、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馆藏城建档案资源建设,依法接收分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逐步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城建档案资源体系。  第四条凡列入市城

3、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并将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依法接收

4、下列全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以及经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报建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  (一)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大中型工厂、仓储企业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城市照明、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照明、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5、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城市公交、城市轨道交通、交通廊道等工程档案;  (六)园林、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包括公园、风景区、城市雕塑及纪念碑、古建筑等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工程档案;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包括监测、防洪设施、抗震加固、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档案。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移交范围按本规范附件《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范围》执

6、行。  第七条不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由区城建档案室或区综合档案馆(未设城建档案室的区)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进馆。  第八条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的声像档案。  声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整理质量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材料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整理编目符合《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要求。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修改符合规范要求,加盖了竣工图章,图面整洁,

7、规格统一,签署完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数据完整、准确。  (四)各单位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将该建设工程档案纸质总目录一式两套及工程项目信息与档案总目录电子模版一并移交(工程项目信息与档案总目录电子模版格式详见深圳档案网http://www.szdaj.gov.cn)。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期在5年以上(含满5年)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建设周期或标段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权属

8、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每年上半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上一年度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及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技术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区城建档案室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上年度接收的建设工程所涉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探测档案电子数据及上年度接收的城建档案文件级电子目录。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一级行政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