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ID:25745135

大小:136.00 KB

页数:44页

时间:2018-11-22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第1页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第2页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第3页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第4页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启示【沈德泳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摘要: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但中心地位必须限定在诉讼中,诉讼之外不存在中心。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必须坚持,不能在审判中心主义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上搞对立。  关键词:诉讼制度改革;影响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2095-4379-(2015)17-0143-03  作者简介:王军,男,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省院敬大力检察长针对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构建完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格局,提出确立“两主一重”的诉讼监督工作思路。“两主”即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发挥检察机关庭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前者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核把关的制度化、常态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确保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和运用符合法律要求、经

3、得起庭审检验。后者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庭审活动的重要主体,要当好诉讼参与者的“主角”,既遵循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又加强证据审查、举证示证、庭审应变工作,确保指控有据、辩论有力,避免法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果。“一重”即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以庭审为重心。在坚持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基础上,把庭审活动作为主阵地,逐步将诉讼监督的重心转移到审判活动上来,强化对其他司法机关和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着力发现、核实和纠正各诉讼主体的违法行为。我们检察机关在深刻领会和理解“两主一重”思路的同时,也应当站在现实状况、改革目标和宪法、刑诉法的规定之间

4、,探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启示。  一、“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更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确立了审判在侦、诉、审中的中心地位,改革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目标,也可以推导出庭审在控、辩、审中的中心地位。但这项改革只是对诉讼结构的调整,体现的是对程序价值的追求,并不涉及各诉讼主体法律地位高低的问题,不能以此得出法院就是公、检、法中心的结论,更不能认为法官的地位高于警察和检察官。  从宪法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

5、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之间属于平权关系,同属国家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存在谁大谁小、谁高谁低的问题。从规范的表述来看,改革的对象明确为“诉讼制度”而非“司法体制”,即表明中央将改革限定在诉讼制度范围内。也就是说,脱离了诉讼活动,公、检、法之间没有中心。同理,法官位居庭审的中心位置,是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判决结果形成的核心所在。在法庭之上,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听从他的指挥,服从他的安排。但这种指挥和安排只限于庭审活动。在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法官不应以中心自居,参与侦查或者干预起诉,甚至私下“交换看法

6、”。越过审判权的行使边界,过多地事先接触案情,即有损“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不利于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司法职权只在司法活动中享有,在司法审判之外,法官的个人地位与警察、检察官更是平等的,前者不应凌驾于后者。  上述观点启示我们,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正确处理侦查、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审判权威。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审判程序为中心。①在审判程序之外,检察机关应当撇除中心观念,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贯彻证据规则,按照审判要求的统一尺

7、度和宽严标准指控犯罪,但不应在庭下接受任何非规范的引导,更不应主动邀请对案件进行“提前会商”,以此阻断法官预判的可能性。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应当服从法官的组织指挥,但检察官不应以此自轻于法官,搞唯唯诺诺、惟命是从,而应秉持客观公正、文明理性的良好职业形象。  二、“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不受制约和监督  有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对阶段论的颠覆,否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权的制约。对此种观点,我们需要予以警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希望排除干预,通过庭审的决定权,实现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不受干预不等于不受制约

8、,“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审判实践来看,脱离了侦、诉的制约,单纯依靠法官的个人素质,审判能否完全保持中立值得怀疑。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