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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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现行送达方式的缺陷及成因分析2.1某基层法院民事送达状况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共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是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其他几种方式,而公告送达是穷尽所有方式后才能使用的方式。笔者对本人所在法院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及对典型案例的评析,以考察上述六种送达方式在实践操作中运用的比例及送达方式的缺陷。2.1.1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笔者考察的法院是湘潭某区法院,全区总面积206平方公里,辖4乡2镇1经济开

2、发区和9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33.08万。是湘潭市主要工业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随着“长株潭”城市群的建设,该区周边范围的城市化进程相当快,征地拆迁面积大。近三年,该院每年平均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约1000余件。2.1.2送达情况的数据统计2006年-2008年全院民商事案件送达方式综合表(表一)送达所占比例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限当事人签收)年度案数2006年1048件27%14%42%2%015%2007年968件29%12.7%42.9%2.5%0.3%12.6%2008年(1-9月)

3、1108件30%13%45%1%011%6六种送达方式中引起二式送达的比例(表二)504030直接送达留置送达20邮寄送达1002006年2007年2008年注:转交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在此次统计中没有二次送达。以上图表导读:表一说明该院在2006一2008年度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各种送达方式所占的比例。通过图表,很明显的看出该院送达方式适用极不均衡,邮寄送达高居榜首,委托送达几乎为零。表二说明该院在适用法定的六种送达方式时,导致二次送达的比例。图表反映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成功率不高,常常需要二次送达,但自最

4、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后,邮寄送达的成功率有所提升。2.1典型案例的评析案例一:原告苏小×与被告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35000元。法院于是2008年3月10日受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通过电话形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接通电话后自认了身份,但在得知是法院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后,称法院打错电话了。随后,承办法官到公安部门调取了被告的身份资料,鉴于被告居住在外地,即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诉讼材料寄往被告的法定住所地,一个月后邮件被退回,退件原因为被

5、告家人拒收。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根据被告的法定住所地邮寄送达被退件的可视为已送达,承办法官只能再次前往被告的住所地直接送达,当时被告的妻子、小孩(未成年)和岳母在家,承办法官表明身份和说明来由后,其妻子表示她已与被告离婚,不能代为签收诉讼材料,也不愿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和行动线索。法院再次送达失败后,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到被告所在居委会了解情况,经居委会证实被告目前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法院遂于2008年6月25日适用公告送达,张贴在被告的住所地及法院公告栏。评析:这个案件的标的很小,但是仅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这一环节就耗7费

6、了几个月的时间,并且先后采用了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原告也为此支付了邮寄送达费、直接送达的交通费、公告送达的公告费,既影响了审判期限,又浪费了诉讼成本。如果电话通知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配有相应的电话录音的话,在第一次电话通知时就可以送达成功。案例二:湘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受案后,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的住所地寄送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该案定于2008年5月23日上午开庭,开庭日期被告没有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于2008年6

7、月15日作出判决,并将民事判决书寄送至被告的住所地。但在2008年7月初,邮政部门将寄送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的邮件退回给法院。因被告未获知应诉权利,该院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评析: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各项程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邮政部门未及时将邮件退回,导致一审程序终结后才发现第一次送达未成功,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及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为邮政部门的过失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买单”,又如何能提高邮政部门在送达时的责任意识。2.1送达方式存在的缺陷2.1.1直接送达《民事诉讼法》第7

8、8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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