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

ID:25918811

大小:5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23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_第1页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_第2页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_第3页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_第4页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_第5页
资源描述: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  (一)  5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宪法地位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发展到限制,通过公私合营最终实际予以消灭的过程。从1954年和1975年两部宪法的内容变化,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私营企业在我国头26年由生存到死亡闪电般消失的轨迹。  第二阶段,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后,私营企业在我国重现并迅速发展。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

2、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此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至1987年底,我国已有私营企业22.5万户,其中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存在的约11.5万户,另外近一半则是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存在的个体经济。这一方面表明了非公有经济在我国的空前发展,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私营企业主仍然心有余悸,以至有近一半的私营企业不敢“现身”名正言顺地合法经营、赚钱。当时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也是使他们究竟以何种方式、身份生存与发展不能不三思的重要原因。  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早于现

3、行宪法三年出台。因此,刑法没有考虑,也不可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作出哪怕是很原则的规定。私营企业因其“私”的性质,而不论其规模多大,在刑法中只能被作为自然人-一个个人来对待;私营企业主的任何经营行为,也都只能被作为个人行为。因此刑法只对个人犯罪规定的原“投机倒把罪”,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利剑,只是悬在“小商品生产者”  -私营业主的头上。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单位则即使有非法经营行为,也因其“公”的性质,在处罚上受到国家刑法非刑罚化的保护。  因此私营企业甘愿隐身,戴上“集体所有”这顶“红帽子”,在享受国家只给予公有制经济

4、种种优惠、好处的同时,也避免了一旦经营违法犯罪遭受刑罚打击的危险,使本来是打击犯罪有力武器的刑法,这时具有了“另一面”的“保护”的功能。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发展和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实际,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第二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于1995年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次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明确的刑法保护,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物、资金,构成特定职务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非公有制企

5、业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损害本单位利益,构成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保护和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非公有制经济,这以后在我国有了进一步发展,规模更大,效益更好。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最终得以根本确立。  (二

6、)  1997年3月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仍然未能与宪法修改同步的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并不理想。首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吸收《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相关内容,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资金的行为,仍规定为犯罪,前一行为即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仍为15年有期徒刑,后一行为即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则比原决定还要轻,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仍为十五年有期徒

7、刑。与此相比,同一部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法定最高刑则分别规定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中公共财物、公款的保护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孰轻孰重,自不待言。  其次,刑法在总则中第一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原则规定。  但是,同以前单行刑法规定具体单位犯罪时一样,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是否包括以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公司、企业等为主体的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可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规定中,对

8、单位犯罪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比起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要轻得多,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此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若是自然人犯此罪,最重则可以判处死刑。  私营企业在修订后的刑法中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犯罪,对不同性质“单位”的主管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