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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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摘要:法律体系对一国的法制及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何科学地构建法律体系,关系到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及基本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体系含义入手,可以分析出当前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划分标准的缺陷,希望建立一种符合社会需要的、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结构。同时,以法律的调整方法又可以具体地将国内法细化为公法、私法及社会法的法律体系框架,以期更好地为法制建设服务。关键词:法律体系;国际法;公法;私法;社会法一、法律体系之释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代写论文它常被用来表述不同的内容。如法系、

2、法律规范体系、立法体系或法律渊源体系、部门法体系、法的构成要素体系,甚至包括法律规范、法律运行过程及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职业和法律角色等在内的整个体系都可以用法律体系来进行表述。在我国最通行的说法是把法律体系理解为部门法体系,现在通行的法理学教材中多数都将法律体系表述为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l]。这种研究有利于促使我国的法律向更完善化、系统化、和谐化、科学化发展。本文主要从部门法体系的角度分析一下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及如何构建我国法律体系的问题。二、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理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中国的法律体系理论归根结底系源于并

3、承继于苏联时期的法律体系理论。苏联时期,由于经济制度推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因而不存在私法的生存土壤,苏联法学家根据列宁1922年确立的政治原则,即“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2],否定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与此同时,为了显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区别,适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性质,前苏联学者用法律调整的关系的不同和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作为标准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多个法律部门。这对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影响甚大。所以,我国也采用了此种做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及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作为

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将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这种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在我国法制十分不健全的计划经济下,应该说对我国法制建设还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划分方法越发地显示出它的弊端。部门法体系的划分标准理论带有结构性、逻辑性的缺陷。(一)就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而言,代写毕业论文社会关系之间本身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绝对地按照其种类做合乎逻辑的、既无重合又无遗漏的划分。至少它无法解释两种情况:一是,某一类法律规范同时调整几类社会关系的某些方面,如刑法规范同时调整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社会关系中具有严重危

5、害性的行为即犯罪;二是,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类型(性质)的法律规范来共同调整,如有些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而有些经济关系由行政法来调整等等。按照此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话,还会带来另一个逻辑上的难题,究竟按照什么标准认定一类社会关系?为什么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经济法、军事法等是或者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什么婚姻法、工会法、立法法或监督法不能分别从民法、劳动法、宪法部门独立出来?所以,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标准来划分部门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做到划分标准的同一性,由此建构的法律体系的科学性难免不受到影响。(二)就法律调整的方法看,该标准主要着眼于解决

6、为什么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以及同一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的问题,前者如刑法法律部门,后者如所有权关系、物权关系。法律调整方法主要体现在刑罚制裁与民事制裁上,刑法部门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归因标准即是与众不同的刑罚制裁这一调整方法。然而以调整方法的不同为标准划分部门法,其自身无法回答的是,与制裁并列的奖励方法为什么没有成为独立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而予以采纳?进而人们是否还可以划分出奖励法之类的部门法?事实上,就调整方法来讲,除了刑法的调整方法采用的是刑罚这种特殊的方法外,其他的制裁方法并不存在什么明显的区别。另外,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所调整

7、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也属于调整方法题中应有之义。但这仍然不能很好地区分法律部门。除民法和行政法两个典型的代表之外,其他的法律部门之间又很难作出此方面的区别,如行政法、经济法、环保法等。可见,目前通行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多么的脆弱,这样的划分很难形成科学的、系统的、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更不利于对实践的指导。众所周知,法律体系作为法律这一意识形态的集合体,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法律体系既要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法律家又要设法对其进行科学的构建,包含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指导法制实践活动,否则就失去了其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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