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集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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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公示稿)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2010〕66号文件关于“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精神,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

2、障供应。(三)实施范围: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补充药品(以下简称补充药品)采购主体与中标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五)采购周期:原则上与基本药物同步。如需调整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组织工作机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

3、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参加本次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一)。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及方法(一)招标目录依据《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0年版)》(皖卫通〔2010〕4号),本次补充药品招标目录包括基本药物补充剂型和补充药品,按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制定和发布

4、(详见附件二)。药品名称及剂型说明,详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版)凡例中有关内容。通用名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药品,属于本次招标药品目录范围。具体招标剂型对应的规格,以卫生部印发的《中国国家处方集(2010年版)》为参考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二)招标方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实行(分质量类型)单一货源采购,确保企业获得中标区域内该质量类型药品的所有市场份额。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高于补充药品采购参考价等异常情况,招标采购机构按照排名顺序依次进

5、行限价议价,直到合理确定价格为止。若均不能达成一致,宣布废标。三、补充药品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一)投标人报名条件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和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分别具有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在生产活动中

6、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5、法律、法规及省药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投标人申报材料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技术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三,商务标报价须知详见附件四)。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3、商务标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我省采购参考价。4、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投标报价倒挂

7、,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5、同一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三)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四)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1、省药采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时,应对技术标投标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不同人员分别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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