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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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欢迎浏览由下载为您整理浅谈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的法学,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各国立法上和实践中对缺陷一词的定义和解释,直接关系到权利要求能否实现,同时也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主要闸门。因此,产品的缺陷及其认定标准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在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把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在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考虑该制造物的特性、其通常遇见的使用形态、其制造业等交

2、付该制造物时其他与该制造物有关的事项,该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6条对缺陷这样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我国对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缺陷  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界定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首先,《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产品缺陷作了界定,该法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将产品缺陷界定为质量不合格有欠妥当,已遭国内众多学者诟病。其次,《产品质量法》作为

3、我国规定产品责任的一部最全面的法律,其对产品缺陷的界定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该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作了如上界定:本法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说该条文在我国作为产品缺陷界定的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已实行了十余年,其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此外,一些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也对产品缺陷有所界定。如2004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便对汽车缺陷做出了如下界定:本规定所称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

4、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产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这些规范往往成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参照,是对《产品质量法》的有益补充。综上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存在两个标准,即: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和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但关于不合理危险的内涵以及具体认定,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实践中也缺少具体可行的标准。安全标准自身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弊端。同时,《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判断某一产品是否构成缺陷时,当该产品有安全标准时优先适用该标准,没有该标准时才适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即在司法适用中,安全标准优先于不合理危险标准,这一优先

5、适用规则也存在诸多问题。  三、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完善  1、合理界定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对产品缺陷国际上存在着两种界定方法,美国采用不合理的危险,欧洲国家大多采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哪一种,其出发点都是以一个理智人的合理预期为基础,以产品的安全性为考量。若产品所存在的潜在危险超出了合理预期,则该产品存在缺陷,这是确定产品缺陷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我国的产品缺陷仍可采用不合理的危险的内涵界定。首先,我国自1993年实施《产品质量法》至今,不合理危险的界定方法己为司法界和学界所知悉和了解,不宜更换。其次,日、韩等国对于缺陷概念的界定也非采取单独的可期待安全标准,而是二者的结合

6、,以便更适于其本国国清。第三,不合理的危险这一界定并非僵化的标准,实有很大的适用和执行空间。综上,我国产品缺陷应界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应彻底摈弃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对与《产品质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法》相冲突之处可依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解决。  2、明确不合理危险的涵义  对于不合理的危险的含义,梁慧星教授采纳了美国《侵权法重述二》的内涵,其认为,对该界定的具体认定,应采取比较法解释方法,参照美国判例和学说,在具体案件中予以确立。①石慧荣先生认为,对于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应考虑顾客的

7、需要,经营者对危险是否能够认识以及消除危险的技术可行性和成本等诸多因素。②台湾学者刘文琦先生认为,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考虑以下因素:①生产者制造产品的合理用途;②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③如果由于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不能在产品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的更安全的或有其他之代替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④若产品的各项标准都符合安全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险。③经过分析,本文认为,上述学者对不合理危险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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