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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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部分主要内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要求《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二是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调整和报批程序、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1、城乡规划编制制度:城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制度基础资料收集制度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制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2、城市规划审批方面的主要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详细规划审

2、批制度乡规划审批制度村庄规划审批制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制度城市、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

4、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3)建设单位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

5、任制度(4)乡、村庄规划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 法律责任制度(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 法律责任制度

6、(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 法律责任制度(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一

7、、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各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汇集一表,见表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各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根据《城

8、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汇集于表(表2-1)。第六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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