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协助法律化之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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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协助法律化之探析论文摘要:行政协助是行政程序项下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对于行政协助的理论研究进展迅速但尚处在探索阶段,对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协助事项亦无完善的可操作的法律可依。基于此,本文从阐述行政协助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行政协助的法律特征,继而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协助在实践、立法上的状况,最后提出了行政协助法律化的设想。关键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法律化一、行政协助的概念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或自身执行职务会带来严重不经济时,向与之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

2、出公务上的协助请求.free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96-597页。3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立法原意是要各部门分工负责,统管与分管相结合,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但实际上由于部门众多,围绕环境管理产生了各种形式部门保护主义。在环境保护领域,部门保护主义的表现是明显的,其不利于行政协助的阻碍问题严重。武从斌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改善J行政与法,2003,(4)4关保英《论市场经济与行政协助的法制化》。,《行政与法》

3、,10页。其文谈到: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异化现象,之所以称为异化现象,是因为其职权行使偏离了行政目标和法制原则。尤其是破坏了国家权能的统一。而保护主义就是这种异化现象的代表。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层级保护主义等,莫不例外。5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294-29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皮纯协,张成福主编《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319页)。6行政协助的意义,有很多学者已经有过论述。本文的主旨不在于谈行政协助的意义,故对此

4、段文字只做简要的概括,但这样做并不是意味着笔者不知道行政协助之意义,更不是说行政协助意义之讨论没有意义,而是由于本文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舍弃了探讨此话题。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参看:1、李延练琪《论建立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困难和意义》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64页。其文中概括出行政协助的意义有四点。一是提高行政效率,二是体现行政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三是开拓协助新领域,四是推进行政合作。2、王麟《行政协助论纲—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相关规定》,法商研究2006年第

5、1期47-48页。其文中概括出行政协助的意义有四点。一是解决科层制公共行政结构与行政一体化之间的矛盾。二是认为行政协助能够有效克服行政资源的稀缺问题。三是认为还有利于保持行政平衡、维护行政公正。此外,还认为行政协助能够促进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7《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条规定可以寻求行政协助的情况有列出5条,是法律上原因、事实上的原因、知识上(认识上)的原因、资源占有上的原因、经济成本上的原因。《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9条列举了6条情形,相比前者多了一条是其他的原因。本文概括为三条情

6、形,即法律上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和经济上的原因。8必须协助事项和可以协助事项。也有学者把这一内容说成是法定协助事项和任意协助事项。法定协助指行政协助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凡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必须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在此情形下,被请求机关非依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任意协助并不意味着行政协助可以随意发生,而是指在法定协助情形之外,立法规定的一些鼓励行政机关寻求行政协助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协助,也可以自行作出相应的行为。王麟《行政协助论纲—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7、〉的相关规定》,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47页9以上1-4种是属于不得给予行政协助而拒绝的情形。应松年教授认为,此可以称为必须拒绝情形。在此种情形下,被请求主体没有自由裁量是否提供协助的权力,而是必须拒绝,这是拒绝的法定理由。5-7种是属于可以给予行政协助而拒绝的情形。应松年教授认为,此可以称为可以拒绝情形。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91-92页。10比如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和松溪县公安局,双方在行政协助中出现争议,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各自上报南平市

8、公安局。如果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上报福建省公安厅,直至福建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其弊端是动不动就把政和县公安局和松溪县公安局的争议放到福建省人民政府来裁决,是不经济的。11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分为三种:1、行政责任。消极不履行协助义务和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直接领导人和负责经办的公务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如果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赔偿责任。在行政协助中,由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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