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ID:26844804

大小:74.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29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_第1页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_第2页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_第3页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_第4页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居住(包括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

2、;(三)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第三条-12-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

3、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四条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应到市公积金中心各网点(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4、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七条自愿缴存人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12-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自愿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专管员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

5、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同时《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交或封存的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愿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愿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一)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北海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6、(三)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参照在职职工缴存额上下限执行。第九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一年调整一次。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日-12-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第十条自愿缴存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7、(一)自愿缴存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提交缴存申请;(二)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核自愿缴存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通过的,与自愿缴存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并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三)自愿缴存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原已在指定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可以使用原来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按照《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

8、过3个月的(不含3个月),账户自动封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