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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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教学目标:掌握经济法关系的要素,了解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学会代理、经济法律责任、诉讼时效等知识的应用。(3学时)教学重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经济法律行为与代理。(3)经济法律责任。(4)诉讼时效。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涵义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4、经济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2、体(一)政府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国家机关)(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自然人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2、消费者(四)社会监督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五)国家(特殊情况)法人1、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基本特征:•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能力(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3、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18周岁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权利(资格)经济义务(责任)物(与物理上的物相别)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非物质财富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涵义p20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信贷等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债务转移、租赁变买卖、标的改变)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履行完毕、解

4、除等)二、法律事实事件:强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水灾、火灾、虫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更迭、国家解体、游行、示威、罢工等人为灾难行为:强调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经济法律行为最为普遍。事件:行为第四节经济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涵义和有效条件(一)涵义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有效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手续完整二、民事行为的无效及确认依据(一)无效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民事主体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无效。(1)无民

5、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行为无效;(2)因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其行为无效;应当注意的是,(更正书p22)虽然《民法通则》将此情况列为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第2款亦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的行为。(1)包括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其内容缺乏确定性和可能性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的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非国家利益的);(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非国家的利益);(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⒈重大误解(1)所谓误解: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之错误。(2)重大误解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7、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对当事人的误解但不是所有的对当事人的误解,都构成重大误解要撤销合同。(2)对标的物的误解。误将黄金当作黄铜卖掉。(3)对标的物规格、质量、数量的误解。(4)对行为性质的误解。误把买卖当作赠与。2、显示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具备以下2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2)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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