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适用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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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执行适用应注意把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制度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地48条地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邓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笔者在此就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谈点

2、见解,期待抛砖引玉。一、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因经济困难或影响正常的生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作出被告给付原告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使原告能够维持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

3、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权利人和权利相对人产生直接法律效力。权利人收裁定后,不能提起上诉,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立即执行。权利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申请复议,应当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地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当事人不履行裁

4、定先予执行的内容,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仲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二、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行政法律关系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决定者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显示出双方的地位的不平等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较容易发生,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体现着行政诉讼的最根本目的和立法宗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特定性,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严格界定适用范围:(一)、非法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造成无法正常生

5、产经营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没有法律根据或非经法定程序,非法扣押、查封和冻结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物,使相对人无法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结相对人造成难已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二)、未依法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影响维持正常生活的。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牺牲或伤残,民政或其他行政部门部门应当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伤残本人发放的生活慰问金,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死者家属或伤残本人的关怀。救助金也具有抚恤金的性质。如果民政和其他行政部[1][2][3]下一页门不予发放

6、,就给死者家属、伤残本人和被救助对象心灵造成伤害,既是失职行为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给当事人精神上安慰。抚恤金是指公民(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或因病致残、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者本人的费用。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失业、年老、患病、生育、工伤等情况发生时,向社会保证机构申请发放的社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向城镇居民发放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救济金。抚恤金是国家对于因公死亡者的家属和伤残者的必要的生活帮助

7、,以维持死者家属或伤残者的日常生活,是公民获得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表现。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抚恤金是其应负的义务。所以,行政机关未依法给公民发放抚恤金,便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与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对公民先予发放部分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未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为由提起诉讼。2、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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