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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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证监会法律部何艳春2012年6月汇报提纲1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2“董、监、高”的职权5结语:两点建议3“董、监、高”的义务4“董、监、高”的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三毛派神信联股份深信泰丰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处罚决定书完整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证监会的态

2、度。公司披露情况调查认定情况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多元,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某(1)自己虽然任职南

3、京中北董事长,但并不在公司上班,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日常事务也较少过问。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事项,纯系少数内部人“瞒天过海”所为,自己对涉案事项既未参与、也不知悉,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

4、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vs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某(2)公司内部人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年报审计机构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董事在通过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正是基于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审计一样,均是上市公司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基本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不能相互取代。

5、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为由,当然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vs时任职工董事周某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是全体职工的群体行为;与对股东负责相比,职工董事更侧重于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局限。据此请求免责。证监会虽然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与其他董事有区别、职工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但是,职工董事在证券法上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与其他董事是同样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出现时,职工董事的责任并不因其产生方式的不同而当然得到豁免。vs问题的提出(四个

6、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许某在听证与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他的履职行为系根据组织安排、受领导指派,是南京中北、万众公司的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请求减免处罚。证监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基于本人的学识、能力,以忠实勤勉的态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排除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人以及其它方面的不当影响与干扰,对有关事项做出负责任的独立判断,并清楚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许某的减免理由于法无据。vs时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斯某在听证和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根据其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他没有参与或者经手未披露的涉案事项;并认为

7、自己在整个过程中,作为集体的一员受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约束,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从轻处罚。证监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斯某身为南京中北财务负责人,对南京中北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其知悉有关南京中北资金的外流情况、知悉南京中北披露给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与重大遗漏却参与蓄意隐瞒,既违反了作为一个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又造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因此,认定其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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