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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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永久标定地面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水准点、GPS点、重力点、天文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变形测量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等。第二条陕西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境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工作。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其申请由陕西省测绘局负责转

2、报。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承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的具体工作。第三条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在接到拆迁申请后,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调查。申请材料包括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和测量标志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规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材料补正

3、通知书》(见附件三)。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申请人。第五条法规处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处领导。处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六条承办人员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审批决定,填写《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见附件四)或《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七条法规处在规定的

4、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公示表事项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条件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数量无限制 程序 受理 由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局法

5、规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全部材料。 审查 陕西省测绘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陕西省测绘局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核查。根据建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专家的论证意见,陕西省测绘局做出是否同意拆迁该

6、测量标志的决定。作出准予拆迁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填写《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听证 需要听证的,依法定程序听证变更 无 特别规定 无 收费无 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2、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3、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4、测量标志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受理部门: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申请人提交的测量标志拆

7、迁申请书;(二)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三)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四)测量标志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填写《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经审查批准的,法规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陕西省测绘局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核查。陕西省测绘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材

8、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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