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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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汉市南兴镇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监理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8/8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监理单位根据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标通知书,就广汉市南兴镇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广汉市南兴镇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广汉市南兴镇。工程规模:硬化农田排灌渠23.

2、73公里;整治田间道路11.13公里等。总投资:财政投资约1296万元(以竣工结算价为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监理费)。六、本合同自2018年11月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

3、工验收并经审计后完成。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执二份,执二份。8/8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

4、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⑷“监理机构”8/8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⑻工程监理的附加

5、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二条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⑴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

6、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⑵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⑶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⑷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8/8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⑴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⑵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⑶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

7、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⑷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第五条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⑴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⑵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⑶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

8、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⑷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⑸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⑴8/8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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