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登记制度下的股东出资责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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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登记制度下的股东出资责任探究[摘要]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时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改革,一方面极大提升了股东投资的热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自由度与活跃度;但是另一方面,认缴登记制度也引发了包括责任承担对象不明、出资期限过长、债权人保护不周等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在权衡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出现了失衡。文章将研究视角定在认缴登记制下,结合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分析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概念,明确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学界各方及国外立法经验,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尝试提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性建议,力求在现行认缴登

2、记制下更好地规范股东出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2/vie  [关键词]认缴登记制;出资义务;出资期限;股东出资者  [DOI]1013939/jkizgsc201650078  1认缴登记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原理分析  11认缴登记制度与股东出资义务  2014年起实施的《公司法》的一大重要修改举措便是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同时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相应取消验资程序和年检制度,即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设立正式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主要有“法定说”和“约定说”两种,而这两种的分水岭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认缴

3、登记制的出现而更加凸显。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说法。“法定说”认为,股东对出资进行按期缴纳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原则,即使在认缴制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仍明确了股东缴纳出资额的义务。“约定说”认为,既然实行了认缴登记制度,也就意味着在缴纳出资方面,股东遵循着一定程度上的私法自治的原则,即股东可以自由地通过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而不受法律或其他债权人的限制。如此一来,股东的具体出资义务其实将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这种义务在本质上划归到了股东自行约定的范畴之内。  两种说法其实本质并无差异,故而将这二种说法结合的理论才更为恰当。法定说更多地侧重从宏观的层

4、面去分析股东出资义务,资本是公司设立与运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公司法》必然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且无论何时法律都不可能将此原则摒弃,这点毋庸置疑。但切换到具体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却不再由法律严格限定,转而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充分体现了股东的自治,因此从股东具体缴纳出资的期限和方式上来看,这种出资义务的性质更符合约定的说法。所以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法定说”还是“约定说”,以及后来产生的“折中说”,都是角度的不同而已,可以说股东出资义务其实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即《公司法》明确要求章程记载具体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并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限制当

5、事人的意思自治,股东出资义务一旦确定,不得毁约,股东违反将依法承担出资责任;又是章程约定的义务,即股东违反时将依照约定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股东出资义务其实就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结合。  12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  责任由义务而生,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是由股东出资义务所决定,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源于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均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就公司法层面上,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因此本文也仅针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由于股东出资义务实质上是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结合,所以股东出资

6、责任也不能完全比照传统民法上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国家,虽然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商法中一样适用,《公司法》所涉及的也主要是民事�任,但由于其社团性与组织性的存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出资责任也必然有所差异。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而非一般过错原则。即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13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对象  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对象,即是说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哪些主体有权利请求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法》

7、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八条、三十条、八十三条和九十三条。从法条本身来看,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两方,一方是公司,另一方则是其他发起人或股东。  131对公司的责任  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的根据源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以及公司本身的特性。公司章程虽然具有一定的商事契约性质,但其基本性质还是自治法:首先,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必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是适用“多数决”形式,而民事契约要求当事人全部参与表达意见;其次,章程一旦生效,不仅约束订立者,也约束其他股东和工作人员;再次,具有强制性规范;最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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