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法施行重点及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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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資法施行重點及案例分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13/04/23@資訊學科中心1個資法施行因應的核心判斷個案是否適用個資法如何將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程序合法化施行前未合法蒐集的個人資料,不得再利用施行前合法蒐集的個人資料,依法利用、主動處理施行後須履行個資法規定相關程序進行蒐集(合法蒐集後即得依法處理、利用)強化對於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建立因應個人資料權利行使之配套措施2學校本即適用個資法學校自民國84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施行後,即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去年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才適用原先學校依

2、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屬於非公務機關,惟因公務機關規定較具彈性,目前法務部認為公立學校、醫院等給付行政,可認為屬於公務機關,適用公務機關相關規定3不適用個資法之情形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單純」在解釋上造成相當的限制,並非所有自然人涉及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行為皆可以此為由主張不適用業務活動拜訪的名片交換,因不「單純」,故須另行透過當事人明知處理告知義務,透過利用目的限縮,來避免違法利用同學、社團間交換通訊資料等,目前還可以解釋是屬於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企業內部一些員工自發性的個人資料蒐集也可以包括在內45不適用個資法之

3、情形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攝影、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等影音資料,若屬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攝影或錄製,原則上不適用個資法車號、門牌號碼對一般人而言,因無法直接或間接指向特定個人,故解釋上即令前開影音資料包含這些資料,還是不適用個資法不適用個資法並不代表不會有違法問題,民法隱私權的保護仍有適用的可能性6個人資料的認定具相對性78原則上推定應適用個資法個人資料的範圍很廣,雖然具有相對性,但政府機關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行為,多以形成個人資料檔案為原則,故原則上涉及個人資料的行為,應推定適用個資法監視器設

4、置國外隱私權爭議大,現行個資法雖然看似得透過第51條處理,但實則該條立法過程,並無意處理公家單位之監視器或相關監視設備的設置議題9合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要件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合理關聯性原則遵守第8條、第9條告知規範10合法蒐集個人資料的要件應有特定目的應符合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五、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應符合第8條告知義務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11告知義務第8條第1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12告知義務的例外規定第8條第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

6、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13合法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合理關聯性原則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第16條各款情形之一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14合法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

7、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基本上,合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並不困難,只是要注意比例原則,並非只要涉及個人資料,就不能利用1516如何判斷「特定目的」特定目的的概念來自舊法登記制,但新法仍保留,故解釋上有時會產生困擾特定目的與蒐集之目的?蒐集目的≠告知當事人的目的特定目的應該儘可能與蒐集目的一致不同的蒐集事由,會影響特定目的的認定契約或類似契約當事人自行公開書面同意17個資蒐集是否皆須簽署書面?目前許多政府機關或民

8、間企業等,均大量要求民眾簽署許多書面文件,是否有必要?第8條的告知義務,並不需要「書面」告知,也不需要消費者簽名確認已為告知與契約履行有關的利用,該契約亦未要求是「書面」契約,但以書面取得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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