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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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实施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概述(一)概念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征收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二)特征1、房屋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2、房屋征收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一种行为。3、房屋征收是民事和行政相交叉的法律行为4、房屋征收行为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

2、管下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为。(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1.符合城市规划原则2.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原则3.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原则4.保护文物古迹原则(四)适用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五)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征收当事人是征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是指所

3、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注意:被房屋的承租人未列入保护的范围。2、监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二、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

4、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后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征收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的程序和形式(一)程序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2、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市、县级人民政府

5、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3)征收前进行“维稳”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注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

6、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房屋征收的形式有两种形式:1.房屋征收部门自行征迁2.委托征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注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四、房屋征收的补偿(一)征收补偿的对象和范围1、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2、征收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

7、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3、补偿的费用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建议: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一,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第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

8、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三,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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