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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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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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商標之申請、審查楊智傑老師商標申請人ㄧ、本國人二、商標代理人第6條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外國人互惠原則第4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共有商標申請權第7條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

2、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申請文件第19條I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II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III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申請類別第19條III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IV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V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指定使用類別(

3、一)共45類第25類:衣著、靴鞋、帽子。第26類:花邊及刺繡品、飾帶及辮帶;鈕扣、鉤扣、別針及針;人造花。第27類:地毯、小地毯、地墊及草蓆、亞麻油地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壁掛。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操及運動器具;聖誕樹裝飾品。指定使用類別(二)第30類: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糕餅及糖果;食用冰;糖、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醬(調味品);調味用香料;冰。第31類:不屬別類之穀物及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活動物;新鮮水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

4、飼料、釀酒麥芽。第32類:啤酒;礦泉水與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製飲料用糖漿及其他製劑。指定使用類別(三)第35類: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辦公事務。第35-45類服務、產業類商標規費◎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註冊,而申請註冊規費係按類別計算,部分類別並輔以商品/服務的個數計算。◎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下同)3千元整;商品個數超過20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於第35至45類之服務者,每類3千元整。但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特定商

5、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1、指定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之計算方法案例1: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2類商品,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5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200*5=4,000)。案例2: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2、3類商品;第1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35個,則需繳交1萬2千4百元〔3,000+(3,000+200*2)+(3,000+200*15)=12,400〕。2、指定在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之計算方法:案例3:一申請案一類別或多

6、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6~45類服務,不論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多寡(如指定於第42類服務計25個),每類僅需繳交3千元。3、指定在第35類之計算方法:案例4: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3個,僅需繳交3千元。案例5: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500*2=4,000)。商標申請書清楚完整呈現第19條III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所以聲音的話必須以音符或聲波圖

7、表示立體形狀必須以立體透視圖表示非傳統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立體商標動態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申請日之確定申請日係指「申請文件齊備之日」或「優先權日」。19II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國際優先權第20條I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II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

8、業所者,得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III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IV申請人應於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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