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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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朱崇实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2.什么是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迈克尔·贝勒斯教授在他所著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中写道:“在20世纪7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法理学中,至少是在美国法学院中,占支配地位的分析模式。”※什么是法律经济学?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开拓者之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波斯纳教授认为:也许是法律经济学正处在发展时期,要给予它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困难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努力获得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被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这一学科的目的是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

2、起来。”或者说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EconomicsofLaw,EconomicAnalysisofLaw,Lexecon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研究、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是近30年的事情,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近300年前。在300年前所出现的政治经济学就包含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或政治制度的内容。从17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其核心就在于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何使财富增长,探讨财富生产和分配

3、的规律,并且论证资本主义生产优越于封建主义生产。随后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政治经济学各种各样的其他流派,也都是在探讨在什么样的一种制度下能够使国民财富得到最大的增长,使得社会财富能够得以最公平地分配。※若说在政治经济学中所包含的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主要是局限在宏观的层面、主要是对社会根本制度或宏观体制的研究,那么在以后出现的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经济学学科则把这种研究带进了微观领域或者说具体的法律领域。从凡勃伦在1921年写的《工程师与价格制度》,到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写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44年艾尔斯写的《经济进步理论》,再

4、到1958年,加尔布雷恩写的《富裕社会》等等,都把自己的经济学视野带入了具体的法律领域,探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这样作用。※美国芝加哥大学是美国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镇,影响巨大的芝加哥学派不仅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显然跟芝加哥学派,特别是芝加哥学派中某些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如凡勃伦、西蒙斯等等的影响有关,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ofLawandEconomics)。这一期刊的出现,标志着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出现。从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涉及法律经济学的经典论文,其中最著名的是罗纳得

5、·科斯所写的刊载于《法律经济学期刊》(1960年第3期)的《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的这篇论文在法律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这篇论文的讨论一直持续到现在。(科斯主要是因此贡献,获得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在这篇论文中将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视作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而那种认为市场交易需要成本,政府矫正手段没有任何经济代价的观点的不可取的,并被实证为虚假的结论。他认为,问题的解决决没有普

6、遍的方法,只有对每一情形、每一刻度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的特定法律。他还认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任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他含蓄地表明: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这样,科斯的理论就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高效率法律的制度的经济评估提供了方法论的起点。※除了科斯以外,卡拉布雷西、阿尔钱思、布坎南、贝克尔等等都提出了一系列的卓越见解,构建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使得侵权法、财产权法等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制度的经济研究有了理

7、论基础。※7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成长时期。这一时期,法学家们以60年代的经典理论为指导,日益深入和广泛地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评估法律。※在这一时期,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纳教授,他是迄今为止在法律经济学方面著述最丰的学者,他的许多文章和著作成为本学科的经典之作;同时,他还是《法律经济学期刊》任期最长(1972—1981年)的主编,在他担任主编的这十年里,《法律经济学期刊》成为一份十分有影响的杂志,有力地促使法律经济学成长为一个有巨大影响力的理论学科,其不仅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尖锐的挑战,而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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