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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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光明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光明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光明新区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第三条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2、,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新区综合办具体负责新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章文件制定第五条新区规范性文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12(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

3、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第六条新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审批事项;(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七条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

4、”、“实施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第八条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则、责任追究和施行时间等。12第九条新区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该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或协商确定一个主要部门牵头负责起草。必要时,新区管委会可指定一个或若干个部门负责起草。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法律

5、专家、高校、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进行研究起草。第三章征求意见第十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在报送新区综合办审查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在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时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新区综合办审查前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征求意见时应

6、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其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的方式、截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第十四条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把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或者提议人反馈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新区综合办审查,未经新区综合办审查的,不得提请新区

7、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报送审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第十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新区综合办审查前应当送本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查时,应向新区综合办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制定文件的送审正式文本(附电子版);(三)文件的起草说明;(四)向各部门及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征求意见的情况,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12(五)本部门法律顾问书面法律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六)制定规范性文件

8、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七)制定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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