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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組織章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台北市陽明山古蹟聚落生態護育聯盟(草案)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陽明山古蹟聚落生態護育聯盟」,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peiYangmingshanHistoricalBuilding-EcoVillagePreservation&EducationAlliance,簡稱「YangmingshanHEPEA」。第二條本會宗旨:「維護、保存及推廣陽明山區域之歷史文化及生態資產」。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公益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2、。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維護陽明山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之歷史文化、古蹟聚落、人文古道及生態資產的完整及主體性;包含自原住民時期起,涵蓋清領、日據及至美援時期之古蹟群,聚落人文,以及自然生態環境。二、執行以本區域為台灣文史教育場域及環境教育場域兩大目標。三、舉辦本區域文化古蹟及聚落的欣賞及保護之各項推廣活動。促進本國國民及國際人士認識並瞭解本區之歷史、文化上之意義及生態護育之必要性,並期許培養本國國民自覺與高雅知性之情操,並落實保護自然環境之觀念與行動。四、選擇一處或多處特定文資標的,發動公民募資認養或公益信託,實際執行民
3、間協修與活化文史生態資產之任務。五、辦理或接受國內外學術機構及機關團體委託有關陽明山美軍眷舍群、及日式聚落群文化古蹟及聚落之研究、調查、保育事項,及環境保育相關展示、教育訓練、宣導活動等。六、接受陽明山美軍眷舍群、及日式聚落群文化古蹟及聚落等保護設施之經營管理。七、編輯及出版相關之影音、書刊、通訊及文宣等工作。6一、與國內外相關團體、學術機構之交流事項。各項推廣、宣傳、研究、調查活動,係以全國國民為對象,本會得視情況酌收活動服務費用,以應開支。第二章會員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一、個人會員:凡中
4、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籍設臺北市,或工作地點在台北市,或具有古蹟聚落保存、生態保育等專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正式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除無第十二條權益外與個人會員權益同。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5、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討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其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一條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三章組織及職權6第七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6、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或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專案收入。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九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7、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四、議決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審訂本會辦事細則。八、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一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
8、會主席。理事6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第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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