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

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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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摘要:有效辩护是相对于无效辩护而言的,在我国,对有效辩护的研究尚属新的课题。本文以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为视角,通过对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的研究,厘清有效辩护的权利来源和依据,提出并强调有效辩护的重大意义,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效发挥律师辩护的实际作用,从而保障被刑事指控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关键词:有效辩护被刑事指控人权利律师一、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我们应当认识到,一项制度离开其赖以存在的权利基础而来谈这一制度的严格把握及深入发展无异于缘木求鱼;缺乏对一项制度的权利基础及

2、来源的认识而要求它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必然只能成为一种空幻。曰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一般可分为代理被刑事指控人诉讼行为的权利(代理权)和与代理本身无关的权限(固有权)”。[1]代理权分为独立代理权和附属代理权,独立代理权可以违背被刑事指控人意志而行驶,如请求宣告、告知被逮捕理由请求权、撤销逮捕或保释请求权、变更开庭日期请求权等;附属代理权指不能违反被刑事指控人本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的代理权限,如回避权、提起上诉权等。固有权一般包括两种:1是只有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才享有的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讯问被刑事指控人律师在场

3、权等;2是辩护人与被刑事指控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搜查、查封时的在场权,勘验时的在场权,质问共同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等。日本另一学者土本武司也认为,“辩护人的权利分为固有权、独立代理权、从属代理权三种”,[2]与田口守一的观点大同小异。台湾法学家林山田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可分为固有权利和继受权利两种”。[3]固有权利又称为原有权利,是指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基于辩护(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只属于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的权利,也包括与被刑事指控人共同享有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不受被刑事指控人意图

4、的限制,完全取决于辩护人所理解的对被刑事指控人有效辩护的需要。例如:阅卷权、抄录权;与被刑事指控人会见、通信权;庭市记录权;在场权;陈述权;讯问权;诘问权等。继享权利又称为传来权利,是指本应为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权利属性而言,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该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被刑事指控人的意志。我国大陆的一些学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來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授权给辩护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因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而由法律规定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前者以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委托给辩护人行使为前提,其

5、目的是为了填补被刑事指控人辩护水平、技巧的缺陷;后者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限,其体现了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意味。综合比较以上观点,本文认为,H本学者与台湾学者在对固有权阐述或定义上虽有不同,但基本原理并不冲突,即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要比法律规定的固有权充分。代理权与固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权一般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是随着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而终结的;而固有权是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与否,并不影响辩护人权利的行使。代理权乂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的代理权,例如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另一种是不

6、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代理权,例如。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更改开庭H期申请权等。固有权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因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既兼负着代理人的职能,乂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所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一种是因当事人的授权或认可方可行使的权利;另一种则是为了充分、有效发挥辩护作用,基于辩护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够体现现代辩护制度独立的社会及政治意义。本文认为,归根结底,不管如何划分,辩护律师的大多数诉讼权利都是由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无论是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独有的,还足与被刑事指控人共有

7、的,最终的目的只应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刑事指控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二、有效辩护的重大意义(一)有效辩护是辩护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追求的不应仅是形式上是否享有辩护权、是否获得律师帮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能否获得对被刑事指控人有利的诉讼结果。也就是说,纵然法律规定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也能获得律师的辩护,但若依然是“你辩你的,我办我的,我判我的”,基本不管律师或被刑事指控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和主张是否合理、正确,这当然不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因为手段与目的应具有统一性,

8、所以,有效辩护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所在。(二)有效辩护是诉讼民主进步的体现随着民主思潮的进一步深化,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不断扩大和完善,其中辩护的有效性越來越受到关注,认为其是刑事辩护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有效辩护是随着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的落幕和被刑事指控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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