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冷静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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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冷静期制度研【摘要】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订中首次规范了消费者的冷静期问题,对于我国消费权益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深入研究消费者的反悔权及冷静期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风险;立法规制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二十年后迎来了首次修改,其中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确立的消费者的反悔权,迈出了构建冷静期制度的第一步。什么是冷静期制度,它是否有设立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冷静期制度拥有什么优点与缺点?在当今中国,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冷静期制度?这一系列相关规定是我国不断规

2、范网络购物风险的立法的重要完善。一、消费维权中设立冷静期制度的可能性冷静期制度是指一国的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在特定的交易类型中,在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缔结消费合同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从而使双方的地位回到合同缔结前的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2013年我国最新消法修改后,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使消费者回归到了应有的主导地位。虽然商家一再强调“顾客是上帝”,消费者看似处于强势地位,但是随着销售方式的多样化,生产者在整个生产销售环节中似弱实强。这就是为什么冷静期制度将消费者作为救济对象的原因。从两者利益实现看来

3、,生产者只要销售出去实时便可获得利益,消费者却要在消费过程中迖到消费目的才可获得利益。网络购物等远程销售由于还有物流这一环节更是使得消费者利益实现时间延后。冷静期制度采用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利的手段,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以达到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二、消费维权中构建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制度设计,冷静期制度具有其独有的特征。(一)冷静期制度具有无条件性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以此条可以看出,退货权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要有违约情形,才能适用退货权。在“三包”制度下,消费者购买商品之日

4、起7日内,发生附件中所列的“性能故障”,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货。出质量瑕疵、存在违约情况是适用“三包”制度的前提条件。而言无条件性是冷静期制度的最大特点,“反悔权”的行使并不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违约情形为前提,这样能够更好的解决“货不对板”、“冲动消费”等原因引起的销售纠纷。(二)冷静期制度适用领域特殊就如前面所提到的,冷静期制度适用的交易领域相对狭窄,从最初的上门推销,逐渐推广到远程消费、信用消费、分时度假,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可能扩展到新的领域。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而关于冷静期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暂时仅限于直销形式的

5、交易领域,而合同法中的退货权和“三包”制度并没有限制交易领域)冷静期制度的使用形式与期限各国的立法均明确规定,“反悔权”的行使需要以明确的书面形式为之。书面形式不以信件为限,随着通讯工具的发展,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均可为之。各国对冷静期制度行使期限的规定各有不同,长短不一,一般为8-14天。如:意大利冷静期的具体时间为收到产品10个工作日内;瑞典法律规定,直销公司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权在14天内取消交易;日本的连锁销售冷静期为20天。三、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构建冷静期制度的思考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经

6、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遐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确立了冷静期制度的核心,解决了许多关于远

7、程销售的纠纷,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订立之后的一大进步。近年来电视、网络购物等远程购物发展迅速。交易的便捷带给人们购物的愉悦,随之而来的却是网络购物的纠纷。由于远程销售,消费者难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商品信息,往往被销售者的言语所迷惑,但真正拿到商品后常常后悔,觉得商品不尽如人意,但商品却无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法的退货权制度难以适用、难以退还,这时候消费者只能自吞苦果。虽然商家自律必不可少,但是以法律的形式设立“反悔权”,增加了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体现出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真正地提高了消费者主权地位。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在我国仍然处于摸索阶段,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8、完善。构建冷静期制度的前提条件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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