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文化中清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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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忠明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0922/08465410.html「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视野出发,对于清官信仰的民间意识、清官司法的理性认识能力、清官司法的权力界限以及清官司法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四个方面进行检讨。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民间意识/清官司法  近年来,“清官戏”在我国大地颇为盛行,成为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律文化现象。显然,“清官戏”的流行,不仅仅是由于其艺术上的审美观赏效果,而且涉及人们对于现实社会法制问题的焦虑与某种祈盼。笔者以为,要真正理解当代法制生活中的清官现象,就有必要深入到我们的法律文

2、化传统中去,通过对历史上清官的司法功能、司法风格以及司法方法的阐释,来读解当代清官现象的深层“符码”。  虽然有关“清官”的研究已经不少,但是,就笔者所能见到的资料来看,专门从司法这个特定的视域进行探讨的,目前尚不多见;尤其是着眼于清官司法的独特风格的研究,更为鲜见。据此,重新检讨清官问题,当非毫无意义之思考。此外,鉴于清官信仰的民间特征,所以,本文的讨论也就基本依据民间资料、尤其文学作品来进行(注:本文是笔者《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一文的后续研究,该文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和1997年春季号。)。  一、官方意识还是民间信仰  “清”,不仅构成中国古代官吏的

3、一个基本政治品格和职业道德要求(注:有关官吏的“清”,历代史书多有记载。参见王子今:《权力的黑光——中国封建政治迷信批判》,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185页。),而且成为法律竭力加以维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古代法律不仅严格禁止官吏“犯赃”,而且对于官吏“犯赃”的处罚尤重。在某些特定时期,对于惩治官吏的贪赃枉法往往毫不优容,例如明代朱元璋就是一个显例(注: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读一读由朱元璋亲自编定的著名法典《大诰》以及由他亲自发动的一些著名大案要案,便可见一斑。有关的材料,参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杨一凡教授指出:“明《大诰》的矛盾所向总的来说是

4、对着全体臣民的,其侧重点则是打击贪官污吏”;(第80页)又说朱元璋的这一做法,“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是前无古人的”。(第93页)杨一凡《明大诰研究》书后附有《大诰》全文,亦可参考。另外,概括的讨论,可以参见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55~265页。)。当然,要求官吏必须保持“清”,就是到了现代社会仍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故而,我们现在祈盼清官与崇敬清官,也就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对于社会政治与司法现状——主要是普遍存在的贪污腐败等犯罪与现象的一种自然反弹和回应。  但是,真正成为中国古代官方史籍记载与民间品评官吏职业道德标准之一的所谓“清官”,则是

5、一个比较晚起的概念。然而,至少到了宋代,“清”已经成为官吏必须予以重视的首要政治准则(注:前揭王子令书,第177页。)。清官意识的流行,大约在13世纪。元好问《薜明府去思口号》“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注:转引自《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957页。)一诗成为清官意识流行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宽泛一点讲,清官意识的流行大约是在宋元之间。这一点,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对此,我们从宋元以后的清官故事和其它文学样式的流播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可得到证明。.---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古代清官意识虽然在官方正史记载中也有反映,然而,更为主要的是在民间的持

6、久与广泛的流播,迄今已有七八百年的漫长岁月(注:孙楷第先生指出:“包公故事之流传竟有七八百年的悠久历史。”(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故事》,收入《沧州后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8页。)而包公实际上是中国古代民间信仰中的一个著名“神祗”,也是“清官”的典型代表和象征。对此,孙楷第先生还说:“如果世间的人真的须要一位文圣和武圣配起来,那么包公是唯一之选,因为平民对于他的印象比孔圣人深多了。”(第68页)那位武圣就是大名鼎鼎的关公。);换言之,清官基本上是作为一种民间信仰而存在、而流播的。对此,只要我们翻检一下宋元以来的清官故事、小说和戏曲等文艺作品,便可见一斑。如果考虑到这些文学样式的

7、通俗性特征——其在民间的喜闻乐见,以及这些文学样式的教育功能(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戏曲、小说等文学样式在民间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对此,张鸣先生指出:中国农民的意识源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学校教育;二是家庭教育;三是宗教教育;四是戏曲文化教育。其中,戏曲文化教育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对于农民意识结构的型塑作用不可低估;农民的价值取向、道德情操、政治意识和处世态度或多或少与戏曲文化的熏陶有关。参见张鸣:《戏曲文化视野中的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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