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与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合集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与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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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与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合集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一、实习基本情况1、实习计划情况实习20**年**月**日至**月**日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

2、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2、实习单位情况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单位简介: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二、实习主要内容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

3、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12内容。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20**年4月23号05级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始了实习课程。整个活动分为以下几个内容:一、法院旁听;二、参观

4、监狱;三、听两次学术讲座。本次实习共计一周时间,4月24日上午9:00,我系05级法学专业的同学走进武进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真正将书本知识与社会实务相结合,可谓受益匪浅。在法院门外等候进去的时候看到电子公告栏里滚动出一个个案件,合同纠纷,盗窃案,抢劫案,普通民事纠纷,总之法庭的日程被排的满满的。我们旁听的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转化性抢劫,此案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诈骗案件,但由于罪犯再实施诈骗过程中又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暴力行为,因此转化成了一个抢劫案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一方

5、面,行为非法取得财物,侵犯他人所有权;另一方面,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也是抢劫罪区分其它犯罪的主要标志,但是,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劫取财物,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是一种行为手段。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依第269条处理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它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第263条虽然使用了盗窃,诈骗罪,抢夺罪的表述,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即不应对先实行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2、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在先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

6、。这也是转化型抢夺罪的关键特征。3、行为人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是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这是犯罪主客观统一的特定内容。在典型的抢劫罪里,行为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不是为了窝赃、拒捕或毁证,而是直接要求非法要求获得财物,也就是侵犯人身行为是取财行为的手段,而转化的抢劫罪里的暴力或威胁行为并不具有这种功能,行为的实施者也不具有这样的目的,而只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这种特定的主观条件是与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相辅相成的。我们所听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目的正是为了拒捕。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抢劫罪在刑法中

7、归类为侵犯财产罪,应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产的控制作为既未遂的标准,我们所听的案件是属于犯罪未遂。在旁听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还因刑满释放不满五年,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又因犯罪未遂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被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通过这次旁听,加深了我们对抢劫罪理论的认识。审理结束后,刑事庭的陈法官与我们做了一个简短的交流。当他提到常州的大学生犯罪率时我们不禁咋舌,但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几乎都是法制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的美好人生。陈法官也对我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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